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注意 1】该条款规定的是“利他合同”,在利他合同中,虽然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合同的效力可以拓展到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取得履行请求权。利他合同的构成要件:

(1)必须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2)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

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注意 2】如果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注意 3】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按照该规定,在发生特定情形时,受益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2.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王某向张某购买一台电脑,与张某约定一个月后由李某支付电脑价款。一个月后,李某未支付电脑价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王某)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 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

(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2)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 1】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合同未约定第三人具有履行义务;

(2)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4)根据债务性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未明确将第三人代为履行排除在外。

【注意 2】无论是“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均不是合同当事人。

【注意 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需要以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履行债务事先作出明确约定为前提,而“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的前提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第三人具有履行义务。

【注意 4】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种债权转让是法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即自然取得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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