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不可执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
故物或行或随;或嘘或吹;或强或赢;或培或堕。
是以圣人去甚,去奢,去泰。“
《道德经》第二十九章,是对上一章的一种反思。第二十八章最后一段说,要用具有“常德”的人作为统治系统的官员。但是“樸散则为器”,淳朴的德在每个人身上体现出来的品质是不同的。也就是人是怀揣德性的容器,德性像水一样,因为容器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形状。这也就是本章第二段的意思:所以天下的人是不同的、多样的——有人独自奔跑,就有人喜欢跟随模仿;有人性情急烈,就有人慢慢吞吞;有人身体强壮嗜好武力,就有人体力孱弱;有的人努力精进,就有人自甘堕落甘愿沉沦。世界的多样性是自然规律,是世界的根本性。
那么该用什么样品性的人为官长,而不能为官长的人不服从官长的人统领该怎么办?本书第一次提到强行执行的概念,换句话说,如果制定了某种规则,那么维持该规则的运行必然需要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是完全不同于道,也完全不同于德,后面章节用“兵”来指称。在现代伦理学或政治学中称其为“暴力”,而现代国家的形成和维持的其中一个重点就是,该怎样为暴力的正当性辩解。如果把选拔官长且保证没有录用的人臣服于规则的力量称作行政上的强制,迫使普通的百姓服从或者避免外来势力侵略的力量称作暴力上的强制,无论哪一种强制,在整体上都是违背道与德的,是一种不得不采用的手段。如果依靠这些外在的、非自然规律的强制手段来维持统治的稳定,反而是不能达到本来的目的。统治/体系的权力是神圣的,依赖强制力只会自取灭亡。这就是第一段表达的含义。国之重器,不能依赖强制暴力加以把持,高度依赖强力暴力的,一定会失败且失去统治的权力。
那么在选任官长、维持统治上,依靠强制力能做的具体事务是什么呢?最后一段说,能做的只有三个方面:制止极端行为防止对他人造成危害,制裁占有太多的社会物资的人,约束过度使用权力或者暴力的人。 至此,关于强制力在历史上有太多太多的教训,在某些历史阶段甚至演变成——谁拥有强大的暴力谁就拥有权力。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对暴力该采取怎样的正面态度,如果不得不采取暴力时,又该怎样抑制暴力对普遍的统治造成恶劣的影响。这两个问题在接下来的两章中分别做了简明讨论。
在写下本章的叙述时,正值伊朗境内的暴力演变剧烈时期,而现代性的暴力与权力的已经形成了一种必要关系。或许在中国古代时期,暴力只是小范围小规模的应用,但能否从根源上提供一个看待暴力的角度,这或许就只能见仁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