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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
秦国的特殊传统,其经由军国主义的专制官僚制化道路,使之将战国“法治”化运动推向了极至。不错,秦帝国的专制官僚体制,在其规模、复杂性和完善程度之上还是不能与后世相比的。把秦之丞相诸卿制比之于唐代的三省六部制、秦之选官制比之于唐之科举制、秦律比之于唐律,那么前者显然仍属草创粗疏。但如不仅着眼于行政组织的复杂程度,而且也着眼于体制运作的总体倾向性时,我们不能不看到秦政代表了一种更“纯粹”的“法治”。
固然是由于摆脱了“礼治”的束缚而使政统吏道获得了充分发展的更大空间,但是这种片面性同时也就划定了它的限度。首先,战国至秦政统的分化特别地采取了吏道的形式,这也就是说,在此官僚行政的组织机构片面发达,立法、司法和所谓“政治斗争通道”并无多少自主性可言。法家与秦政之“法治”所谓的“法”,只是一种“官僚制的法”。就是说,这个体制是个缺乏自我调节能力的系统。
不是我们今天的看法,而是当时人对秦政的态度,决定着这个政权的历史命运。
官僚体制自身也有一种把一切社会要素纳入行政式统制之下的天然倾向,只要存在着可能,它就要施展其无所不在的控制,以及一种通过追求“宏大事业”、显示其调动资源的巨大能力以实现其存在价值的天然倾向。这与君主之权势欲一拍即合,并且经常构成对社会之沉重压迫,进而成为社会的异化物和对立物。
文吏固然训练有素,他们却只具备执行功能,由严刑暴敛引起的动乱反馈至中央,新的指令仍是严刑暴敛,并在无异议的情况之下被再次贯彻下去了。
陈胜起义,鲁地诸儒持孔氏之礼器往归之,孔甲任其博士,都是出于对高压的反抗。
这种纯倚政治强制、纯倚形式化的条文、纯倚训练有素的文吏的政治形态,终归是与基层社区陷入了尖锐冲突。
社会在经历了剧烈分化之后也必然要求着新的整合,但是法家“法治”指导下的秦政,其排斥父道、师道而独尊君道、吏道的政治精神,最终不足以整合那个拥有其特定传统的社会。它在某些方面确实达到了“片面的深刻”,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那“深刻”终归是“片面”的——其成功的原因中也包含着失败的缘由,何焯所谓“商君,秦之所以兴亡”
行政官僚的吏能,本是官僚制度赖以运作的最基本前提;然而当时的统治者在未能找到更合适的统治之术时,宁可牺牲官僚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效率,也不敢轻举妄动以避免失误。
“繁礼饰貌”之举不仅繁杂浩费,而且与现实中的政府行政距离太远。在社会凋敝、百废待举之时,那显非治世之急务。
黄老政治为社会提供了一个休养生息的机会,但如前所述,此方针的实践意义,仅是把专制官僚机器的转速降至最低,政策上的“无为”伴随着体制上的“汉承秦制”,文吏政治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当社会元气渐复,其中所潜藏的各种问题、冲突,就会通过这个社会的巨大规模和复杂程度的放大,而重新以尖锐活跃的形式表现出来。西汉帝国正处于上升时期,欣欣向荣的王朝不惧怕那些问题;可这毕竟就意味着,官僚机器不能够继续处于“无为”“清静”的状态之中了。汉武帝以雄厚的国力作为资本,着意改制建功、开边兴利,欲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事业上有一番宏大作为。庞大的专制官僚机器重新加快了运转,并在武帝之朝达到了顶点。
官僚制度天然地趋向于“繁文缛节”,希求把一切事务的处理都化为正式的规章条文,这甚至经常超过任务与条件所需要、所许可的程度。
对秦皇汉武二帝之事业,我们无意做“肯定”或“否定”的价值判断;要指出的只是这样一点:他们之间的相似性,从根本上说是来源于官僚帝国体制的内在倾向性,非仅是个人因素使然;并且这种倾向,很容易就发展到压迫和损害社会的地步。
较为优越的自然条件,减少了生活中的人事、人力的因素;尽管楚为大国,然其社区生活或有大不同于北方之处——相对说来有更多与“小国寡民”状态相近相通的地方。
汉初的黄老政治主要表现在“无为”政治方针之上,而不甚及于制度层面——“汉承秦制”,“无为”方针并没有使得汉代政治体制发生相对于秦代的重大变化。柳宗元说秦“失之在政,不在于制”,但是“制”的方面的承继,也必将使汉帝国在某个时候,重新呈现出类似于秦“政”的那些特征与倾向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