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于实践,可认为客体是可以指称的,然而未有任何可以指称的事物满足我们对于客体的“统一于语言逻辑”的要求,即表达客体的任一命题皆是真命题——除了我们能对“客体”这一语言符号加以指称。所以,客体是表现出对概念的指称愿景的概念符号。
客体这一概念符号的产生并非因为语法规则运用的错误,而是由于概念在拆除了自身的两种特质之间的、由实践所建造的隔墙之后表现出了特殊的事实结构。“可能的事实”源自于猜想,然而未经检验,“可能的事实”所具有的事实意义就是组成逻辑结构的必要的命题(即纯粹逻辑命题)。而由猜想所引入的“可能的事实”这一观念的影响是极深刻的,这种深刻不是指我们对其多么重视,而是我们对其多么地习以为常,就如同忒修斯之船悖论所表达出的境况一样——实践对于概念变得无关紧要了,即便是不可能同时存在的事实,我们也能通过逻辑演绎(解释)使两者包含于同一概念的范畴中。对于辩证法的滥用可以看成这样一个例子,即摒弃实践对事实的决定性,唯将表现特有的逻辑结构(矛盾论)作为依据而论,而这样的表达结果等于什么也没表达。但对数学定理或公式的推导与前面这一例子不同,因为在数学推导中,其一直遵循这样一个且唯一一个事实——它们是符号,因此逻辑演绎就是对语言符号的实践。即便它们被应用时,也是作为事实的记号(语言表达的媒介)而被使用,而非成为了被检验的对象——量化便是做记号的过程,而在一个数学体系建立之初,其更明显地表现出对实践的依赖——就像建立其他规则的过程一样。
借由逻辑演绎,我们是能够如此轻易地拆除实践建造的隔墙,并由此使得命题的事实意义不再依赖于实践,而是恰好相反,实践经由命题而获得了解释意义;因为对实践主体的扬弃,实践便绝不会和表达的事实有直接的关联,因而形而上的概念也能依靠逻辑演绎的方式作用于能够表达事实的命题,其表现出的事实结构称为表观事实结构。
表观事实结构看似把事实彻底归之于了表达形式,在其中,真命题如同一个个孤立的坐标,被一系列纯粹逻辑命题所分割、包围——或者说除开表观事实结构,真命题之间是相互孤立的——其非要通过逻辑演绎才能拼凑出“客观的”或者“真实的”事实(即客体)。由此,客体在解释形式的表达中表现出了在与事实的关系中的主导地位,进而使得我们形成了一种镜像似的观念:客体是规律的核心,而规律决定了规则,进而规则确定了实践(的形式)。所以,实践属性成为了能被客体所解释的“表象”,并将之归因于在解释中客体对于事实以及“可能的事实”的包容的确定性,称为表观属性——即客体是表观属性的集合。由此,在实践构造出的界限消失且概念的两种独立的特质统一起来之后,客体成了表达中唯一能被确定的事实——这便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规律的不变性,但这与规律对事实的表达的确定性是截然不同的。而实践从命题那儿获得了解释意义,看似是将实践统一了起来,实际上却是实践的独立性屈就于规则的统一性,成为了相对独立的主观性,因而在表达中表现得“无关紧要”。同时,在对事实的表达中,要么实践的主体被形而上的概念(例如“意识”或“物质”等)所指代,要么实践被规则所完全取代(实践与行为表现相混淆,事实成了规则或规律的结果,例如某一组织或群体),由此,实践的主体于事实的表达中彻底消失了。于是在具有表观事实结构的表达中,事实的唯一不变的主体便是客体,即我们所认为的与实践主体无关,而与表达形式密切相关的“客观的存在”。
所以,不同于事实,客体一定是具有逻辑结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