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是花太监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继承法规定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花太监在死的时候,如果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法定第一顺位没有继承人,也没有代位继承,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也都没有,那么他的遗产就应该收归国有,旧法律只承认第一顺位继承人有代位继承。新的《民法典》规定,法定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即在没有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而法定第二顺位继承人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其子女有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花子虚等兄弟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看国外的电影会有这样的情节,就是主人公会突然得到自己根本不知道的,八竿子打不着的一个亲戚的一份遗产,这在中国是不可能发生的。以前中国法律,受苏联社会主义法律的影响,尽量地减少私有财产,天上掉下来的陨石,地下埋藏的石头瓦片,河里漂的沉的木头,只要稍微值一点钱的,就收归国有,同理老人死了以前第二顺位的人是没有代位继承的。后来改革开放了,小平同志认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众也可以有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先富带后富,改革开放几十年以来,法律也是逐步进步,这次新的民法典就承认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可以有代位继承,进一步保护了私有财产的传承。
《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仔细对照,私有财产比起公有财产,多了“合法”两字而少了“神圣”两字,依旧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所占的主体地位。
遗产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刹那。如果医院的死亡证明写花太监死在2021年1月1日零点《民法典》生效以前,花太监又没有留下遗嘱、遗赠文件,《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对继承人以外的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抚养关系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花子虚李瓶儿夫妻和花太监共同生活,单独继承遗产,或者适当分得一部分遗产,一部分上缴国家是合法的,法定继承顺位以外的花家众兄弟,一分钱也拿不到是应该的,也就没有这场官司了。如果医院的死亡证明写花太监是死在《民法典》生效以后,那么花家其他兄弟要求同样代位继承,花子虚李瓶儿夫妻适当多分一些,他们少分一些,也是对的。
第三就是李瓶儿和西门庆勾结,把家里的值钱动产都转移到西门庆家的法律问题。
西门庆道:“只怕花二哥来家寻问怎了?”
妇人道:“这都是老公公在时,梯己交与奴收着之物,他一字不知。大官人只顾收去。”
花太监死了,李瓶儿作为侄子媳妇,是没有法定继承权的,所以花太监的遗产是遗赠而不是遗嘱继承,李瓶儿接受遗赠,作为丈夫的花子虚有没有财产权力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为花太监死的时候没有留下书面的,合乎法律规范的遗嘱或者遗赠文件,所以不能认定是花太监留下了第三款: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李瓶儿)的财产。虽然花子虚不知道确切的财物种类和数量,李瓶儿送到西门庆家的财物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李瓶儿个人无权处置,花子虚生活在现今社会,就可以到清河县基层人民法院告西门庆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或者刑事自诉侵占,要求返回财物,最少能返回一半,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
长期生活在大陆的台湾经济学家郎咸平有一个案件,大家可以参考一下:郎咸平给上海情人繆姓空姐买了两套房产,后来发现繆姓空姐也在私下养小白脸儿,两个人闹掰了,郎咸平就想把房子要回来,但打官司败诉了,因为法院认定是赠予。郎咸平想起房产赠与这个事发生在与第六任妻子婚姻期间,于是又找到了前妻助阵,以房子是在与前妻婚姻期间赠予繆姓空姐的,未经配偶同意,以侵害配偶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向法院主张返还,于是打赢了房产官司。
还有一个轰动一时的案件,就是马蓉伙同奸夫宋喆,盗取与王宝强的家庭财产案件,最终宋喆被以职务侵占罪刑处,马蓉也将转移到自己父母名下的财产退回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