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30天《立政第四》篇第8段
原文阅读
修火宪,敬山泽、林薮、积草,夫财之所出,以时禁发焉,使民足于宫室之用,薪蒸之所积,虞师之事也。决水潦,通沟渎,修障防,安水藏,使时水虽过度,无害于五谷;岁虽凶旱,有所秎获,司空之事也。相高下,视肥硗,观地宜,明诏期,前后农夫,以时均修焉,使五谷桑麻,皆安其处,由田之事也。行乡里,视宫室,观树艺,简六畜,以时钧修焉;劝勉百姓,使力作毋偷,怀乐家室,重去乡里,乡师之事也。论百工,审时事,辨功苦,上完利,监壹五乡,以时钧修焉;使刻镂文采,毋敢造于乡,工师之事也。
右“省官”。
字词注释
[1]修火宪:制定防火的法令。
[2]敬:警戒,管理。薮(sǒu):水浅草茂的沼泽。积草:指草甸子。
[3]夫财:彼财。一说“夫”应作“天”,谓天然资源。
[4]禁发:封禁和开发。
[5]足:原本无,据戴望说补。宫室:此指平民的房屋。
[6]薪蒸:泛指烧火的木柴。《周礼·天官·甸师》郑玄注:“木大曰薪,小曰蒸。”所积:“所”字疑衍。积,累积,储备。
[7]虞师:官名,指主管山林湖泽的官吏。
[8]决水潦(lǎo):排除积水。潦,雨后积水。
[9]沟渎(dú):沟渠。
[10]障防:拦水的堤坝。
[11]安水藏:加固水库。安,加固,使之安定。水藏,指池塘、水库。
[12]时水:依时而至的水。指季节性的雨水量。
[13]秎(fèn)获:收获。秎,握禾割乂的意思。
[14]司空:官名,指主管水利及建筑工程的官吏。
[15]相:测量,度量。高下:地势的高低。
[16]硗(qiāo):土质瘠薄。也指贫瘠的土地。
[17]观地宜:察看土地适合生长何种农作物。
[18]诏期:指征召服役的日期。诏,征召。
[19]前后农夫:合理安排农夫之事。前后,安排先后。
[20]以时均修:按照时令进行调整。即按务农时序进行全面、合理的安排。均修,匀调,适当。又作“顺修”。即调节、合理安排。
[21]由田:应作“申田”。形近而误。申田,即“司田”。指主管农业的官吏。
[22]行:巡视。
[23]树艺:种植。
[24]简:检查,挑选。
[25]钧修:即“均修”。下文同。
[26]力作毋偷:努力耕作,不贪图一时之乐。偷,苟且,怠惰。
[27]重去乡里:不轻易离开家乡。重,慎重,不轻易。
[28]论:评议。
[29]审时事:明确不同季节的工作。时事,指各季节的工作任务。
[30]辨功苦:辨别器物质量的好坏。功,制作精良的器物。苦,粗制滥造。
[31]上完利:提倡产品坚固适用、品种完全而质量精良。上,通“尚”。提倡,优先。
[32]监壹:监督管理,使之一致。即监督统一。
[33]刻镂文采:雕刻精细、纹饰精美。此指奢侈性的产品。
[34]工师:官名。指主管百工的管吏。百工即手工业。
译文参考
制定防火的律令法规,禁止在山泽林薮之处堆积枯草;对自然资源的出产地区,要按时封禁和开放;使民众有充足的房屋建筑用材和贮备足够的柴草,这是虞师的职责。排泄积涝,疏通沟渠,修整堤坝,加固设施以保持蓄水池的安全,做到雨水即使过多也无害于五谷;年景即使干旱,也有收成,这是司空的职责。观测地势高低,观察和分析土质肥瘠,查明土地宜于何种农作物的生长,明定农民应召服役的日期,对农民生产、服役的先后顺序,按时令季节做好全面安排;使五谷、桑麻等农作物,各合其时,这是司田的职责。巡行视察乡里,察看房屋,观察树木、庄稼的生长情形,检查六畜的饲养状况,并能适时做出全面合理的安排;做到劝勉百姓,使他们努力耕作而不偷闲,怀恋家园田产而不轻易离乡背井、别弃故土,这是乡师的职责。考核和评定各种工匠的技术高下,审定和明确各个季节的作业项目,辨别产品质量的优劣,倡导产品完备和精锐,统一监督管理五乡,按时做出全面安排;使那种刻木、镂金、竞逐文采之类的奢侈品工艺,不敢在各乡作业或制造,这是工师的职责。
以上是“省官”。
核心内容解读
本文主要阐述了“虞师”“司空”“司田”“乡师”“工师”等五种官职的职责。官职不同,职责自有不同,然而在论述之中,官职的设置依据的原则却是天人合一。
“虞师”职责,重在“以时禁发”,重视时令之天人关系是中国古代的重要思想,重视天时,即重视天的自然法则。“司空”职责,体现出天人合一的另一层含义,即人也是有能动作用的。因为天有丰年凶年,有涝有旱,提前修筑水利设施,即使“时水”过度,也能控制,也就是说即使天人有不合一之时,人类也可以通过行为来避害归利。“司田”职责,是根据土地情况告知百姓何时可以从事何种农业生产,亦是论述“时”的作用。“乡师”职责,为巡行乡里,查看具体情况,更重要的是要“以时钧修”。“工师”职责,掌管百工之事,要“审时事”而“以时钧修”。总之,所述五种官职之职责,皆务要合于时,即须做到天人合一,方能不误其事,以称其职。
文中对每个官职的各自职责规定很详细,在其位,谋其事,牧其民,立其政,故曰“立政”。其中凸显了几个主旨。
第一,重视时宜。即注重农时、时宜,如虞师之“以时禁发”,司田之“明诏期前后,农夫以时均修”,无论是山林砍伐、水泽渔猎,还是农事活动,都要注意合乎时令、节气而为,切忌逆时妄为或消极误时。
第二,重视巡查。即注重巡视、检查,如“相高下,视肥墝,观地宜……行乡里,视宫室,观树艺,简六畜”中的“相、视、观、行、简”等动词,恰恰表达了“主管农事之官”应积极开展各类巡视、检查活动。管子强调君王官员平时要注重巡视山野农事,这样才能洞察国家饥饱贫富,唯有多实地巡查(行),才能洞察情况(知)。
第三,重视积备。即注重积财用、备祸患。这其中尤以水、火诸事为重要,山林应尤其重视防火、砍伐事务,才能积累足够的树木薪柴;水泽应重视排积水,通沟渠,修堤坝,才能保持水利设施的安全通畅,才能为水旱之灾做好准备,为粮食丰收打下基础。
中国历史上经常出现各类战乱纷争与水旱灾祸,这些战乱灾祸给民众生活往往带来严重威胁,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深厚的“忧患意识”之来源,亦使中华农耕文明尤其重视“备荒、备灾”。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以时禁发”的内涵和启发
为了推动人们在实践中合理利用和保护动物、植物、土地、山川等自然资源,做到“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古人逐渐形成了一套系统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规范,在内容上涵盖了森林、土地、矿产、水资源及野生动物资源等的保护,其中最具有代表性、延续时间最长的一条要求就是“以时禁发”。
《管子·立政》提出:“修火宪,敬山泽,林薮积草,夫财之所出,以时禁发焉。”意思就是,制定野外防火的法令制度,严格管理山丘湖泊和草地森林,这些是财富的来源,要在规定的时间封禁与开发。各家各派的思想学说中,都有这样按照时令节气来封禁、开发自然界的相关要求。
《管子》主张,用立法和严格执法的办法来保护生物资源。《管子·八观》也说“山林虽近,草木虽美,宫室必有度,禁发必有时。”要制定防火的法令,把山林草木认真地管起来,封禁与开发都要有一定的时间,建造宫室用材也要有一定的限度,反对滥伐林木或过度开发。
先秦儒家强调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要因时制宜、取物顺时,并以自然运行的客观规律为依据,对人们在不同时节开发利用动植物等资源的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曾子提出,“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荀子》提出,“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吕氏春秋》《礼记·月令》中都有类似孟春之月(农历一月)“禁止伐木”、仲春之月(农历二月)“毋焚山林”等规定。
对于动物资源,儒家思想家也明确提出要取之以时,强调要保护幼小动物、雌性动物尤其是怀孕的动物,等到动物长成的时节再捕获,以利于种群繁衍。《礼记·王制》中规定,“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孟子》提出,“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荀子》中也强调,“鼋鼍、鱼鳖、鳅鳣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
古人对于国王狩猎的时节、次数等,都有一定的礼制规定。《周礼》《礼记》等史书上记载,天子、诸侯一年分别有三到四次田猎活动,一般在仲春之前、鸟兽孕育期间禁止田猎。这保证了动物有更多的繁殖和生长时间。
道家思想认为,人们要按照自然之“道”行事,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秉持“是道则进,非道则退”的原则。《老君说一百八十戒》规定,“不得冬天发掘地中蛰藏虫物”,“不得妄上树探巢破卵”。《太上感应篇集注》说:“春为万物发生之候,纵猎不已,已伤生生之仁。乃复以纵之火,则草木由之而枯焦,百蛰因之而煨烬。是天方生之我辄戕之,罪斯大矣!”其认为“春月燎猎”之罪在于违背了春天不杀生的“时禁”。
在佛教思想中,最能体现这种“时禁”观念的,就是“结夏安居”修行制度。僧众们从农历四月十六日这一天起,开始为期九十天的禁止外出。安居的首日称为结夏,安居圆满结束时称为解夏或过夏。因为夏季是虫蚁繁殖和活动的旺季,也是草木生长的季节。若家人外出,容易伤及路上的昆虫、蚂蚁和草木新芽。还有,佛教将阴历的正月、五月、九月定为长斋月,要求信众在此期间禁止屠杀动物、吃素诵经。
“以时禁发”的原则对我们今天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启示一:要多方教育引导。制度是写在纸上的硬措施,道德则是刻在心中的软约束。从古至今,从官方到民间,在建章立制之外,还通过诗文、戏曲、民间传说、谚语等方式,来教育引导老百姓懂得“有度有节”的道理,遵守“以时禁发”的要求,做到按制度规矩办事。
启示二:要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古人说:“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决定着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效。在我国历史上,以诏令、律、禁令等形式体现的政令和以乡规民约等形式体现的基层社会自治,共同构成了古代生态环保的制度之网,其中很多内容都与“以时禁发”有关。比如,据记载,大禹曾颁发春季实行“山禁”,夏季实行“休渔”的禁令。有学者认为,这是现知中国最早的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的国家禁令。现在,国家政府也高度重视以法治的力量推进生态文明保护,不断建立完善系统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法治化轨道。
启示三:要加大惩处力度。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古代在执行环保制度,惩戒破坏生态行为方面是一贯严厉的。比如,《春秋左传·昭公十六年》记载:郑国有三个大夫,大旱之时奉命上山求雨,砍伐了一些树木,结果被定为大罪,削去了部分封地,就是因为当时不是砍伐的季节。《管子·地数》记载了齐国的规定:“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
历史和现实都启示我们,只要把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禁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措施切实执行好了,让违法者得到重惩,牢固树立环保违法行为坚决不能碰的红线意识、底线意识,自觉做到“下不为例”,不敢任性。
参考资料
《天人合一》,韩经太;陈亮 编注,人民文学出版社,2018年10月
《农业伦理学进展(第一辑)》,王思明 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4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
《生态文明与中国式现代化》,钱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