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物自体的存在,它没有简单的处理,没有简单地说相对于自然的讨论一样,我们可以否认它的存在。如果你这样简单的否认,你就回到了对自然的讨论,就回到纯粹理性的批判的这么一个话语当中,所以,它没有简单的这样处理,而是进一步的提升出,我们对这方面讨论实际上是和人有关系的。
这个人是什么?
这个人是作为一种类的人(Human Being),它不仅仅是单个的individual,它强调的作为一个类的人,做一个类的人它就体现出以自然本身,也就是以我们看见的表象本身有着巨大的差距,同时它又以我们通过本体论的方式,或者形而上学的方式所能规定的自由意志本身,产生了差距。
它既不是完全的自由的,同时又不是完全必然的。因而,在这个意义上说,对人的这样的讨论,就涉及到他的第三个问题,就是“人是什么”。
所以,康德哲学从早期提出了另外三个问题,引出了后来的三个问题,他前三个问题是说的是什么?我们是如何知道的,以及我们希望什么,然后就是关于宗教的形而上学。但是,到了后来写完《实践理性批判》以后,而对人是什么的讨论,就构成了康德第三批判的主要内容。
这个批判,他把它叫做“判断力的批判”。
康德自己对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很清楚的图表,我们还是简单的分析他关于这些理论的基本的说法,来帮助我们理解康德的从《实践理性批判》到《判断力批判》的关系。
我想通过我们刚才的梳理,我们大体能知道康德哲学,它的《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之间的一个关系了,大体上能够理解它们的关系,同时也能够理解,后两个批判与第一批判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第一批判,那后两个批判的根据就不存在了。
所以,我们通常理解康德的时候,是从他第一批判开始入手的,因为你不懂他第一批判,你就不能够懂他后两个批判在说什么。因为他所有后两个批判,都是基于前面第一个批判。无论是他论述的方式上,还是他的思想的起点上,都是根据第一个批判而生发出来的。
但同时如果仅仅停留在第一批判,我们还没有办法真正能够理解康德哲学全部。所以,我们还需要他的第二和第三批判,才能够把握康德哲学到底在做什么。而我们通常认为康德的第二和第三批判,恰恰才是直接触及到了,整个西方哲学的一些最核心的问题。
如果说第一批判,他仅仅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转换视角的这么一个方式,就像他所说的哥白尼式的革命。第二和第三批判他已经切入问题,第一批判是解决视角的问题。第二批判解决的理性的限度问题,而在第三批判才解决人的限度问题。
所以,它是这么个逻辑关联度。所以,我将来如果要是问大家说你如何理解康德三大批判的关系,这三个批判之间是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的,而不是简单的各分各的单独立说。
康德的道德哲学,它给我们规定的是一个形而上学的,或者叫本体论意义上的一种关于理性的能力的一种解说,因而,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了他对于实践理性的理解,就与我们通常的理解有了很大的不同。
我们曾经区分过康德的两种道德命令,一个叫假言命令或者假言定律,一个叫定言命令,这两种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
假言的命令,它关涉的是我们的每一个行为,它造成行为的结果,以及达到结果的条件。任何一个行为,如果我能够给出这个结果的说明,并且能够提供关于结果的条件的话,这只是一个假言的命令。
比如我们经常说,在我们的现代社会当中,我们要求每一个人要做到诚实,人要讲诚实,这个听起来是一个绝对命令,其实在我们现在的社会环境当中,它是个假言命令,它不是一个绝对命令,是一个假言命令,为什么?
因为我们当讲人要诚实的时候,我们针对的是当前我们不诚实的状态,我们考虑的是如何实现人要变成诚实的各种条件。因为今天我们社会当中讲的,大部分的道德准则都是假言命令,都不是定言命令,都不是道德上的绝对命令。
什么叫道德上的绝对命令,或者是定言命令?
定言命令就是说,他只受到意志的决定,而不论他是否达到这个规定的结果。就是我们只问原因,不问结果,只问起点,不问后果,这是我们讲的道德命令,或者叫康德意义上的道德原则。
这个道德原则一定是一种先验性,康德用几个词来表达,或者道德准则,或者定言命令等等,这些词都表达了一个意思,都表明这样的命令本身,它是和我们所谈论的或使用的,它们可能涉及的对象或者可能造成的结果是无关的。
所以,康德的道德哲学,他的出发点是一种本体论的出发点。因而,他确立的是一种关于道德命令的先验的原则,而不是规定道德命令的实践原则。它不是和经验有关系的,当我们规定道德命令的时候,你不能够有任何以你的经验活动,或者经验对象发生任何关系的因素和考虑。
比如说,当我要诚实,做人要厚道,当说这个话的时候,和你做人不厚道而产生的结果没有任何关系。做人要诚实,也与我们不诚实所带来的结果,或者我诚实了所带来的结果没有任何关系,这就叫道德的绝对命令。
它是基于对人性的考虑,它不是基于对人的实际的特殊的实践活动的考虑。而这样的对人性的考虑,又是建立在对于理性的先验能力的一种考虑。
所以,在这些环节当中,我们可以读出康德所给出的道德命令的本体论的意义,它不是一个后天的经验的命令原则。
有了这样的意义以后,它的纯粹的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就包含了这样一些内容。一方面,它可能是主体以为这种条件只对他的意志有效。如果是这样的话,这样的原则就应当是主观的,或者仅仅是一些准则而已。但是,如果主体认识到这些条件是客观的,也就是对每一个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有效的,这一项原则,就是客观的或者就是实践的法则。
因而,在实践理性基础之上,我们可以确立许多的法则。主观和客观,这两个标准类同于刚才我们前面提到的“假言的命令”和“定言的命令”。可以说主观的行为,或者说我们判定一个实践的原则是主观的,完全是由于他自身就是一个假言的命令。如果我们把它判断是客观的,恰恰就是因为它自身是一种定言的命令。
作为定言的命令,它规定了我们不仅仅这个命令,针对说话者或者提倡者主体本人有关,它针对的是所有的理性的存在者。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所以,这样的基本原则,就是区分了实践理性的主观和客观标准。
作为一种客观的实践原则或者叫做定言命令,它就必须使得这样的原则在任何时候,都能被同时看作是一种普遍的立法原则。所以,普遍的道德标准,它不是基于我们当下个人的道德行为,来加以确立的;它也不是根据我们某一个历史的实际时代,或者某一个文化的传统,所确立的道德的活动,所加以确立的;它是根据整个人类在尚未进行这样的道德活动之先,就已经规定好的。
在没有进行这样的实践活动之前,我们也已经知道了哪一项活动是应当做的,哪些活动是不能做的。
就像我们所反复提到的,一些基本的普世的道德准则,“不许杀生,不许伤害生命,不许杀人”等等这样的道德命令。这样的道德命令,都是一些在你行为之前,已经规定好了的,不是因为你杀了人造成了恶果,所以,才来规定不准杀人,或者说要以偿命,因为你要以偿命,所以,你不能杀人,因为你杀了别人就等于剥夺了你自己的生命。
如果是这样来理解,那他就不叫道德命令了,它就不叫做定言命令了,它就只能够是一些假言的命令。
所以,绝对的道德命令,它一定是与它可能带来的结果没有任何关系的。这才能叫做绝对的道德命令,而这种道德命令,本身它既然是绝对的,又是一种客观的和相应的道德准则,因而,这样的准则,它就一定是形式的。
形式就是它没有严格的规定我们这些命令所指向的对象,和这些命令可以适用的范围。它仅仅规定了我们可以用来构造这样一些命令的基本方式,比如我们所理解的刚才几个命题,“不准杀人,不准盗窃”,等等这样的命令,它实际上是一种否定的命题方式来加以表述的。
我们就讲以否定的方式,表达一种积极的内容,这就是绝对命令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