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往往有学历要求,为获得面试机会,在应聘时有的员工会修改简历中的学历,还有的甚至入职时制作假学历证书提交公司。
在上海,有一位员工入职8年后,因为提供虚假学历问题被公司开除,官司一直打到中级人民法院,员工申诉公司违法解除赔偿金最终未获得支持。
01 案情摘要
2002年3月,唐某入职上海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时,唐某提交了2000年7月毕业于西安工业学院材料工程系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2007年12月,唐某签署任职承诺书一份:……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作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
唐某后任常州工作站站长,因费用报销等问题,公司认为唐某未遵守相关制度,双方产生嫌隙。
2010年6月28日,公司向唐某出具退工证明,但唐某不接受。
2010年7月2日,唐某收到公司律师函,其中载明“鉴于你在求职时向公司出具的有关材料和陈述有虚假,且在工作时间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业务指标,没有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纪律和规章,故从即日起公司对你开除,即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落款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
此案历经一裁二审,仲裁和一审均支持了唐某诉求的违法解除赔偿金18万余元。中院重审认为:
唐某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并做虚假陈述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欺诈。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分析,可认定唐某对其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一事一直采取隐瞒的态度,唐某亦无证据证明其提供虚假学历之行为已为公司知悉并已获得了谅解。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与唐某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02 相关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if !supportLists](一)[endif]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03 因虚假学历辞退无时间要求吗?
此问题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
从解除的依据上,个人认为用8年前的入职时提交的假学历证明做为辞退依据欠妥当。
本案中,唐某已入职8年,且担任地区的工作站负责人,应该说能力已经得到了公司充分认可,完全能够满足岗位要求,学历已经不是岗位胜任能力的重点。如果不是因为管理及费用报销等问题产生嫌隙,我相信公司也不会出此下策。
那么,只要在工作中提交过虚假的资料,不论过去时间多长,都会有被辞退的风险吗?
此类解除一般是依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做为辞退依据,如果是短期内发生,那被辞退的风险很大,但是如果过去时间比较长,在实际的诉讼中,被支持的概率其实很小。
中国裁判公文网的相关案例显示,类似唐某的案件,最终判单位违法解除,支持员工赔偿金诉求的也有很多。
不论判决结果如何,总而言之,我们均不应心存侥幸,永远做一个诚实守信的职场人,恪守职业道德,才能走得更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