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中违约金的涉税问题分析
何昭鹏
货物买卖是经济活动中最为常见的交易场景,从合同法上来讲,买卖合同是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可以说,其他合同均是从买卖合同演化发展而来。甚至,《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足以说明买卖合同的常见性和重要性。
货物买卖日常涉及的税种是增值税,其货款的收支还会在财务处理上体现为收入或支出,也影响到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问题。正常的货物买卖会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那么,因货物买卖产生的违约金收入是否会产生增值税及所得税呢?很少有人对此进行研究和梳理。
下面,我以常见的货物买卖合同为例 。
一、先分析一下违约金的增值税问题。
先看一下以下三个交易场景:
第一,甲、乙均为企业,甲欲从乙处购买100万元原材料,后乙未依约交货,甲解除合同,不再购买,乙需依约向甲支付20万元违约金,问:甲收到20万元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案:不缴纳。
分析:增值税是销售方在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由销售方缴纳的流转税种,其属于价外税。而甲在此交易活动中系买方,其没有销售上述五类标的的行为。既不是销售行为,收取的20万违约金又不属于上述五个税目之列,故无需缴纳增值税。
第二,还是上述案例中,因甲违约未及时付款,交易继续进行,甲向乙支付了100万的货款及20万元的违约金。问:该20万违约金乙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案:缴纳。
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计算增值税额时涉及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该20万元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缴纳增值税。
第三,第二种情况下,若因甲方违约未及时付款导致乙解除合同,买卖行为不再履行,此时甲向乙支付20万元违约金,问:乙收到20万元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案:不缴纳。
分析:虽然乙方作为销售方,但由于交易没有完成,没有收到价款,该收取的20万元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因此,乙方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违约金的所得税问题。
首先,销售双方是企业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该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上述八个税目中虽然没有规定违约金这一项。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其他收入”做了解释,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明确了违约金属于收入,应当计入收入总额,即要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因此,无论是买卖双方哪一方收到了违约金,都应当计入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下面,重点看一下个人的情形。 201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个税的九个税目:“(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我们注意到上述规定中并没有兜底式的其他收入的表述。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偶然所得的解释也不包括违约金这一项。因此,何律个人认为:个人因购买货物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个税法的九个税目,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开发商购买房屋因开发商违约向开发商收取的违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曾经作过一个批复,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的规定:该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关于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上述文件的背景,何律了解到的情况是:房开企业为了从民间个人融资(有些是为了筹划股东的公转私),许诺给出借人20%的年利息,但如果按借款利息支付,需要代扣代缴利息额20%的个人所得税。为了规避个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利息约定为违约金,即名为买卖,实为借款,以房屋买卖为名,行规避利息个税之实。
可谓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国人的聪明才智,可见一斑。 所谓征纳双方,貌似猫鼠游戏,又似道魔斗法。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了上述将个人收取的违约金计征个税的批复,意图为了堵住流失的个税税源, 但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1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取消了“其他收入”这一税目,导致上述批复中“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丧失了法律依据。故,何律个人认为:自2019年1月1日始,个人收取的违约金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范围,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在个税违约金的口子似乎放开了,不知道聪明的人们会如何大展拳脚呢?
我相信:不久的将来,总局会以补丁的形式将相关项目(比如违约金)进行细化解释,比如纳入“偶然所得”的项目中。总之,在当下的经济社会环境和税收征管体制下,依法纳税才是主流,能够“钻空子”的空间将会越来越小了。
三、关于三大税种的筹划原则。
有纳税,必有筹划。既然,筹划出自律师之口,必然该系合法筹划。
就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大税种而言,其筹划思路各不相同,具体如下:
增值税筹划思路:第一,重点是非销售行为,当然要避免成为视同销售;第二,不在五个税目里,比如股权转让、债权转让等。
企业所得税筹划思路:不在于收入,而在于筹划成本费用。
个人所得税筹划思路:第一,不在九个税目之列;第二,收入不落到个人名下。
以上纯属何律个人观点。 上述文字,成于2019年8月21日18时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