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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居正大權在握之後執行了一連串的改革,包括:引進官員的績效評估制度、推行全國土地調查、制訂財政改革。類似十一世紀的王安石變法(參見第五章),張居正的改革旨在「富國強兵」。他所提倡的措施中,影響最深遠的一項就是稱為「一條鞭法」的新徵稅法 —— 將「勞役稅」與「地稅」結合成單一項以白銀合併支付的稅款 。一條鞭的構想可以回溯至一五三一年,但實際執行卻一直到張居正執政之後才開始。
明神宗萬曆帝革除了張居正三個兒子的文官職銜,兩年後,又下令抄沒其家產充公。張居正的長子在嚴刑逼供後自縊身亡,張居正最重要的改革「一條鞭法」,即使在明朝末年也「從未被完全貫徹執行
統治者對分裂的菁英階層建立起絕對統治,菁英們也接受了專制的君主,因為反抗一位渴望權力的皇帝所需的集體行動代價高昂。然而,他們並不希望國家對社會施加嚴密控制,並反對任何企圖強化國家實力的嘗試。為此,他們寧可建立宗族世系組織以鞏固自己在地方的權力基礎,並與國家磋商談判以保護自己的地方利益。
在宋明時期,經由科舉考試出身的官員主導政府的權力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無論是世襲貴族與軍官皆無法挑戰其地位,不過宮中的太監有時卻可以藉由他們與皇帝的親密關係想盡辦法做到這一點
雖然明朝官員的官俸極低,但可以享有各種特權與免稅優惠,例如,有科舉功名者及其直系親屬不僅毋須納稅,亦不必被徵召去服勞役;官員們根據品秩不同,可以騎馬或乘轎(這是一般平民不得享有的特權);如果品秩一到三級的官員犯了法,幾乎都不會被告,倘若沒有皇帝下令,沒有人能對他們採取任何行動。而未經皇帝明確許可,也不得對任何品秩五級或以上的中央官員或省級官員進行審判;未經朝廷批准,小吏亦不得被判刑定罪。因此,許多高官即便犯下一般平民會被嚴懲的重罪,也只會受到輕罰
軍隊是明朝政府人事中最大的組成部分,從一三九二年的一萬六千四百八十九名官(衛)以及一百一十九萬八千四百四十二名常設的正規兵,成長到明朝最後數十年的十萬名軍官與四百萬名士兵
張居正改革的出發點是要讓官僚機構能為國效力,在他當權期間,其行政治理的核心即為「考成法」,也就是:規定執行政令的時限、追究逾期未辦理的官員責任,並在升降任免的決策中優先考量績效而非資歷
張居正試圖藉由進行一項全國性的地籍調查來找出被隱匿的財產,從而平衡貧富之間的稅收負擔 99 。一五七七年底,北京下令地方官員「清丈全國土地」。地主必須公布調查結果,如果他們有佃戶,必須與佃戶一起丈量這些財產,同時,還必須向國家申請發放新的田契。其後,佃戶必須根據稅冊上登記的地主名下之土地數量來支付租金,而這是一項可達相互監督之效的程序。
根據山西調查的官方紀錄,調查人員發現以鄭景芳( Zheng Jingfang )為首的一群人隱匿了總計五十一萬八千兩百畝(相當於七萬四千一百三十一英畝)的地產,最後政府將其收回作為應稅土地。此外,某縣新登記的土地被課以全額稅率,大幅減輕了誠實納稅者的負擔,畢竟以往他們必須繳納額外的稅金來彌補區域配額的不足
一條鞭法的改革藉由兩個方法讓稅賦更公平。首先,它基本上是以土地所有權為基礎的一種累進稅,所以擁有較少土地的人所繳納的稅率自然低於擁有較多土地的人。再者,一條鞭法將稅收的估算、徵納、解運的權力,從里長與糧長(里中最富有的地主)手中轉移出來,集中交由官府來承辦。根據中國社會經濟史學家梁方仲所述,過去大地主往往會賄賂里長,或直接操縱稅收的分配以推卸責任,而這項改革旨在將有權有勢的地主角色,從這項流程中切割出來。
中國歷史學家黃仁宇也歸咎地方仕紳是阻撓張居正改革之因。他指出,地方仕紳與他們在朝中的代表共謀,是阻礙改革的最有效方法:「一旦不滿,他們就會故意拖欠不交賦稅,或藉由有影響力的人士向地方行政官員施壓
我的統計分析指出,明初設立的地區配額決定了科舉應試的人數,從而影響到通過科舉考試的考生人數,以及這些考生日後成為朝中要員的人數,於是,來自各州的要員人數又影響到一條鞭法的改革步伐:某一州所產生的要員人數愈多,該州實施改革的步伐就愈慢。
一六四 年,大約在張居正死後六十年,明朝的最後一位統治者崇禎皇帝為張居正徹底平反,恢復了他作為改革英雄的名聲,但為時已晚 —— 四年之後,李自成的叛軍攻入北京城,崇禎自縊,明朝滅亡
自宋朝以來,新的菁英必須參加競爭激烈的科舉考試才能踏上仕途。科舉考試開放給各種社會背景的所有男性參加,根據旅美華裔史學者何炳棣的估計,從一四六二至一八九二年,平均有四十二・九%的進士出身為平民
自唐代以來,所有男性繼承人(包括合法和非合法繼承人)皆可平分家產的這項做法,也加強了向下流動的現象。雖然一位男子只能娶一名妻子,但只要他負擔得起,卻可以納許多妾 —— 根據美國歷史學者伊佩霞估計,宋朝大約有三分之一的菁英家庭都曾納過一名妾
由於科舉制度的高度競爭性,以及財富因繼承不斷地被瓜分,任何一個家族都不可能長久保有政府與教育的高階地位。如果翁氏的世系按照這樣的速度不斷分產,直到第五代,這些子孫的家庭會發現他們連自耕農的生活都難以維持,更遑論靠田租的收入維生了
菁英必須處理旨在滲透地方社會的偶發性政府政策,這些政策通常是在每個朝代初期時即被加以制定並推行,因為在一開始時皇帝仍滿懷雄心壯志,且帝國政府在改朝換代的暴力衝突與遷徙移居之後,掌控了更多的資源(例如土地)。
這些政策不但提升了菁英們的成本,更為他們的家族內部關係帶來相當大的不確定性。舉例來說,明朝的戶籍制度是世襲的,政府嚴禁家戶分籍,這意味著對一個軍戶來說,不論後代是在一個家庭中一起生活,還是分別在多個家庭與經濟單位生活,他們都必須共同確保有一名軍士在職
誠然社會合作可能為菁英帶來顯著的效益獲利,但它也要求個人建立起互惠互利的交換關係,必須能承諾履行其約定的義務,才能維持這樣的合作模式。舉例來說,不同世代的人必須相互承諾,在上一代年長者投資下一代年輕人之後,這些年輕人必須回過頭來照顧年長者。這個承諾問題的出現是因為交換是連續性的:在報酬( quid )與現況( quo )的交換條件之間,會流逝大量的時間
準備應試需要集體的努力,因為即使是富裕的家族,也無法負擔所有的子弟把所有的時間都花在勤學苦讀上。他們通常從六、七歲還年幼無知時就開始準備應試,被要求背誦儒家典籍;平均來說,一個人大概要花上三十年不間斷的學習,才可能成功通過最後一個階段的考試、取得進士的功名
張氏家族的先祖明初才遷徙到桐城,以農民克勤克儉的美德,逐漸累積起家產。張英的第四代先祖張鵬為家族的財富奠下了堅實的基礎,張鵬的獨子張木(一五二 至一五五六年)承繼了他父親的完整家產。張木積聚了更多的家產,而且他只有兩個兒子,因此家產對半分配之後就傳承了下來,他的長子張淳(一五四 至一六一二年)因此得以全心投入準備參加科舉考試;一五六八年,張淳的努力有了回報,他成為家族中首位取得進士功名的子弟。在此之際,張淳的弟弟張漸則留守家園,負責照看他們家族的田產
地方公共財與地方服務的提供,必須仰賴共同的行動。在這些基礎設施的建設完成之後,菁英們必須解決另一個共同行動的問題:資源共享。
地方的顯赫家族會為了整個地方的利益而進行干預,旨在防止社會動盪與對立。正如美國社會史學者白蒂的觀察,在「明末社會動亂」之後,地方菁英「必須找出更微妙、表面上看起來更利他的方式來保護他們自己的利益。」
祭祖給予世系成員動機,激勵他們為共同利益與財富做出貢獻。祭祖儀式也會藉由阻止那些坐享其成者繼承世系財產的方式,來對他們施以懲罰。例如,在桐城的張氏家族中,張廷玉的子孫待在京城的時間比待在桐城老家的時間還多,因此對祭祖活動貢獻的心力也沒有他們的堂兄弟多。
伴隨長期政治穩定而來的是經濟成本。學者羅伯特・貝茨認為,在私人強制的情況下,貧窮會成為和平的代價,而暴力則是繁榮的代價;出於對忌妒的恐懼,他解釋:「人們可能會藉著貧窮生活的選擇來提升他們的福利。 」在做出投資決策時,中國的菁英家族面對兩項基本的兩難困境。首先,他們不得不以繁榮來換取和平;如果他們想致富,就必須投資於安全,又或者,如果他們想維持和平,就必須保持貧窮。其次,他們無法專職於經濟生產,因為他們必須將一大部分的資源分配在防禦保衛上。因此,中國的菁英家族無法利用專業化之益,也就是被英國經濟學家亞當・史密斯視為現代經濟成長的關鍵。結果就是,整體社會皆無法受益於分工,因為每個家族都必須多工。
伴隨長期政治穩定而來的是經濟成本。學者羅伯特・貝茨認為,在私人強制的情況下,貧窮會成為和平的代價,而暴力則是繁榮的代價;出於對忌妒的恐懼,他解釋:「人們可能會藉著貧窮生活的選擇來提升他們的福利
國家雖將部分職能授予世系組織執行,且尚能掌控它們 —— 由此可見,國家與世系組織之間維持著一種夥伴關係。下一章中,我將討論西方國家入侵與太平天國之亂如何傾覆這種平衡關係,同時終結國家對社會力量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