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8)

第三章:自我所有、世界所有与平等

        私有者在对原初机会进行“占有”时,需要在勘探上投资,需要进行试验、对结果进行详细分析和审批、发现错误还需要进行很多工作以保证某一产品能够上市,这一切都需要投资一-此外,还有收买或谋杀或驱赶原来的所有者的费用。

                    ——弗兰克·H.奈特(Frank H,Knight)《社会成本解释中的若干谬论》

科恩在这一章中对诺齐克式的自由意志主义平等思想进行了批判,试图以“自我所有”与“世界所有”这一内蕴在诺齐克思想中的主线进行论述:

第一章:批判通过肯定自我所有权来维护世界天然资源不平等的论证

第二章:论证这样自由意志主义者以自我所有原则和世界原始资源的平等维护条件平等的努力是无效的——自我所有权与社会主义平等相互抵触。

第五章~第七章: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了批判,因为其不可能驳倒自我所有权。

第十章:表明如何驳倒自我所有权。



SECTION Ⅲ

为了弄清诺齐克所提到的“条件”究竟是怎样起作用的,想要对他进行检验,科恩提出了另一种假设:

请设想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里存在两个拥有自我的人,除这两个人之外,每一种东西都是洛克所说的公有的,没有任何东西是私有的,每一个人都可以使用别人眼下所没有使用的任何东西。每一个拥有自我的人,即A和B都从土地获取生存物质,并且不会对彼此获取生存物质的行为发生影响,A从土地获得了m量的物质,B从土地获得了n量的物质,让我们假设m和n都是小麦的担数。

m和n是A和B通过自己所拥有的个人能力从而共同所有的外部世界中所得到的东西。请注意,m和n的大小反应了A和B相对来说的生产能力。

在此基础上,科恩说到:

现在假设A占有了所有的土地,或其占有后剩余的土地不能使B生存下去,于是给了B一份薪水,获得n+p(p>0)担小麦,而A同样可以凭借B的劳动获得m+q(q>p>0),总收入也变为m+n+p+q,构成实际状态。

那么A是否满足诺齐克的条件?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要对于B在A实施占有货的状态与保持公有时的状态相比较。

假定B会像以前一样过日子,即获得n担小麦。

如果仅仅依靠小麦的数量来评价B的生活,那么A的占有显然满足了诺齐克的条件。

但如果将听从A也看作是影响之一,那么就无从判断是否违反了诺齐克的条件。

科恩认为对这种影响的考察同样是分析个体生活境遇的重要一环,但却成常委权利理论家所忽视(即自由意志主义者,科恩语)。也正是因为他们对人的自主权的强调并赋予自主驾驭生活以至高无上的意义,所以这种忽视显得尤为重要。

在尾注中科恩同样写道:“诺齐克并没有给予这个问题应有的重视,就信心十足地得出了资本主义满足他的条件的结论。如果我们是在严肃地对待自由的问题,那么自然状态的底线就不应该太低。”

诺齐克的占有条件太弱,为了说明这一点,需要再进一步考察:

如果A没有占有任何东西,那么就可能出现一个不同的虚拟状态:与公有状态不同,这种状态下,B占有了A在实际状态下所占有的土地。

假设B是一位优秀的组织者,在他占有土地后,也可以获取相当多的q担小麦,也只多支付A以p担小麦。

可以看到,这无非是一种“成者为王,败者为寇”的讨论,在实际状态下A并不是扮演着强迫者的角色,但B的确丧失了自由。

科恩同时给出了虚拟状态(B占有土地后不同结果)的其他情况:


除了上文所说的使个体状况更坏的情况,还要加入以下模式:

a.X破坏了从Y的角度来说更好的可能性,就造成了较弱程度上的情况变坏。

b.X破坏了很有可能发生并对Y更有利的事情的可能性,就造成了更强意义上的破坏。

事实上,诺齐克并没有说明恶化究竟是什么意思。

科恩在这一部分的尾注中对托马斯·闵采尔的指责进行了答复,既对“可以接受的财产制度与最好的财产制度之间区别”的忽视。

他在这里想说的并不是A的占有没有产生最好的制度,而是说如果A没有占有,则会产生更好的制度。

(原文来自《财产理论》第271页,后续找到文章后会将他的观点摘录于此。)

科恩同时对表1进一步解读:

假设B比A要优秀,如果由B占有土地,那么A和B都能获得比在实际状态下要多的小麦。

然而,这也是满足诺齐克的条件的,因为这一条件的满足与否并不受B占有土地后所发生的任何事情的影响。

这就表明,诺齐克的条件所保护的状态,其后果有可能是使得每一个人的状态逗比必要的要坏,因此这些结果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就是“帕累托劣势”。

科恩是在“每个人都从改变了的状态中获益”的角度使用这个概念的。在他看来,诺齐克有时候也会支持“侵权”某些不愿意配合工作却可以让他们获得更多好处的人的利益,以实现某种帕累托似的改善。(参见《无政府》中文版,pp.31-32)

埃里克·马克也指出,诺齐克有选择性地赞同补偿“边界交叉”,有可能使他捍卫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变得毫无根据,(参见《诺齐克论非生产性:意外的结果》)

(所谓帕累托改进:假定固定的一群人拥有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到另一种分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情况变坏的前提下,使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实现帕累托最优。)

科恩特别地指出,在说明“实际状态”时,生产率的提高因为A的组织才能的假设实际上是多余的。

他提出了一种相反的情况:

假设B是一个优秀的组织者,当A占有了土地之后,他向B提议,让B设计一种劳动分工,以使他才尽其用,工资还是n+p。B宁愿生存而不愿饿死,于是接受了这一提议。

B确实让生产力有了提高,但却是A无能为力的。这种情况下,根据诺齐克的条件,A的占有仍然是正当的。

可以看到,即使私有化产生了新价值,私有者也并不必然就是价值的增加者,如果人们认为价值的增加者应该得到回报的话,诺齐克也并不能保证他们一定能够得到回报。可以说,一个公正的占有者除了占有物资,无需任何努力,就能把私有化所产生的生产提高的一切好处收入囊中。

(可能读者对此会有疑问,科恩在这里是否暗示着通过增加者没有获得公正的对待而说明其受到了剥削,实际上并非如此,参见《历史、劳动过和自由》第230页注37页。)

科恩进一步假定,B占有土地的情况下,(a)和(b)所实行的劳动的生产性分工不可能在洛克的公有制(Common Ownership)下实现,而这一点是正确的。

倘若A与B并没有决定将土地占为私有,但在实际上已经是集体占有了土地,身子事暂时地在实行一种社会主义,这种可能性毫不意外地被诺齐克所忽视,构成1第5节的重要内容。

(还有其他的可能性没有谈到,参见斯坦纳《资本主义、正义与平等的起源》,载《社会哲学与政策》,1987年5月,第3节。)

综上,诺齐克以两种方式改变了洛克的条件:

a.合法的方式:只要能够提供足够的补偿,就不必留下足够好的东西——没有使洛克的条件收到原则性削弱,而是保留其精神。

b.非法的方式:没有考虑在没有占领土地下or公有制的情况下会发生什么,削弱了洛克的条件,并放松了断定A损害B的条件。

科恩在这里同时回应了安尼森在《洛克的自我所有》(载《政治研究》,1991年总第39期),后者写道:“如果我们还不能确定你的行为是否妨碍了我,那么,你可能会采取的另一个行动会给我带来众多益处这一事实与我们所说的问题无关”。

他强调,自身据以立论的事实并不是安尼森所说的那种情况,而是下列情况:你的行为妨碍了我获得你没有使我获得的好处。

另一方面,安尼森指出:“柯恩声称要从自我所有的角度对诺齐克进行内在的批判”,并得出结论说,由于上面所援引的那个原因,“这一批判是错误的。”(同上书,第45页脚注23。)

科恩更进一步指出,并不没有说诺齐克所肯定的前提能够把他自己的占有论驳倒,我的论断要弱一些,不能把它称为强的意义上的“内在批判”。他所想要说的是,诺齐克的前提还不足以使他的这一理论成立,特别是,自我所有前提不足以使他的这一理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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