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19周第90天《法禁 第十四》第3~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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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者圣王之治人也,不贵其人博学也,欲其人之和同以听令也。《泰誓》曰:“纣有臣亿万人,亦有亿万之心;武王有臣三千而一心。”故纣以亿万之心亡,武王以一心存。故有国之君,苟不能同人心,一国威,齐士义,通上之治以为下法,则虽有广地众民,犹不能以为安也。君失其道,则大臣比权重以相举于国,小臣必循利以相就也。故举国之士以为亡党,行公道以为私惠,进则相推于君,退则相誉于民,各便其身而忘社稷;以广其居,聚徒威群,上以蔽君,下以索民,此皆弱君乱国之道也,故国之危也。
乱国之道,易国之常,赐赏恣于己者,圣王之禁也。擅国权以深索于民者,圣王之禁也。其身毋任于上者,圣王之禁也。进则受禄于君,退则藏禄于室,毋事治职,但力事属,私王官,私君事,去非其人而人私行者,圣王之禁也。修行则不以亲为本,治事则不以官为主,举毋能进毋功者,圣王之禁也。
字词注释
[1]和同以听令:和谐同心,听从君令。
[2]《泰誓》:《尚书》篇名,是周武王伐纣大会诸侯时所作的誓言。
[3]“纣有臣亿万人”三句:《泰誓上》:“受有臣亿万,帷亿万心。予有臣三千,惟一心。”纣,名受。
[4]亿万:极言其数之多。亿,古代指十万。
[5]一国威:统一国家的权势威力。
[6]“君失其道”两句:此为论因君主失去权威而致大臣借机发展权势相互勾结。比权重,较量轻重。比、权,比量,权衡。相举,互相抬举。
[7]相就:互相勾结。就,靠近。
[8]故举国之士以为亡党:此句是说全国官员都装作不结党的样子,可实际则尽是结党营私的情况。亡党,无党。亡、无古通用。
[9]推:夸耀,谄媚。
[10]相誉:互相吹捧。
[11]广:扩大,扩充。居:所居。
[12]威群:威服众人。一说“威”当为“成”。“成群”即结成同党。《法法》“则人臣党而成群”,是其证。
[13]索民:索取于民,搜刮民众。
[14]易国之常:改变国家的常规、常法。
[15]恣于己:自己说了算。
[16]索:索取,搜刮。
[17]其身毋任于上者:指不为朝廷任职效力的人。郭沫若以为是隐士与游民之类。
[18]毋事治职:张佩纶云:“毋事治职”当作“毋治职事”,言不事公事也。下文“身无职事”是其证。
[19]但力事属:只一味联络下属。事,古通“吏”。吏属,即下属。
[20]去非其人:即排斥异己。人私行者:一说“人”字当删,私行即私自行事。
[21]不以亲为本:指不以孝敬父母为道德修养的根本。
[22]举毋能进毋功:举荐无能之辈、进用或提拔无功之人。
译文参考
从前,圣王在考察管理人才的时候,不看重他多么博学,却要求能与君主协调一致听从君令。《泰誓上》说:“殷纣王有臣民亿万人,也有亿万条心;周武王只有臣民三千人,却是同一条心。”所以,殷纣王因为臣民有亿万条心而灭亡,周武王因为君臣同一条心而兴旺。因此,拥有国家的君主,如果不能协同人心,不能聚拢国家权威,不能聚合士气,不能把上面的治理措施贯彻为下面的行为,那么,即使拥有广大的土地、众多的臣民,还是不能做到政治稳定。君主一旦丧失为君之道,大臣们见风使舵互相勾结、互相推举,小臣们也必然会为各自私利而趋炎附势。因而,举国的官员表面上无党无派,其行径却是利用施行公法来谋求私人的实惠;上朝便在君主面前互相推崇,退朝便在民众之中互相吹捧;各利自身、各图己便,忘掉国纪朝纲、社稷利益;为了不断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聚集党徒以威服民众,对上欺瞒蒙蔽国君,对下搜刮勒索百姓,这些都是削弱君权、扰乱朝纲,破坏国家安稳利益的做法,这都是国家的危险和祸害。
破坏国家的法纪朝纲,改变国家的公法常规,封赐与禄赏之事全随个人意志恣意妄为的,这是圣王所要禁止的。独揽大权把持朝政并严酷搜刮黎民百姓的,这是圣王所要禁止的。不肯为朝廷效忠效力、任职做事的,这是圣王所要禁止的。上朝便领受俸禄于君前,退朝便积藏俸禄于私室,不干自己职责分内的公事,只是联络拉拢下属,私自行使朝廷职权任用国家官吏假公济私,私自决定君主的大事,极力排除异己以方便私自行事,这是圣王所要禁止的。修德行却不以事亲为根本,办事情却不以奉公为主旨,举荐无能之辈,提拔无功之人,这是圣王所要禁止的。
核心内容解读
“管法”认为法令不仅是人们的行动准则,同时也是人们的思想准则。“管法”主张一切要遵从法令,不准有任何违反或背离法令的思想与学说存在。对于君主而言,臣子百官最重要的不是他多么才华横溢,而是对君主的忠心,万民之心皆服而从上。
与此同时,再强大的君主也要从民众共同关心的角度出发,推行符合民众心愿的政策。这符合帝王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如果政顺民心,就可以使民心与君心保持一致,使得王朝持续下去;如果政逆民心,民众必然与君主离心离德。在这种情况下,君主即使拥有广袤的土地,众多的人民也不得安宁,最终会导致王朝的更替。
根据国家行政要求,政府文官的性质是公职服务,文官应服从于非人格化的法理秩序,他们之间只能是工作关系,而不允许各种私人关系的涉入与干扰。官员的录用与晋升,都应仅仅依照其能力、功绩与资历,而不应被视为长官私恩,更不应由此建立个人间的忠顺与依附。如果长官把吏员视为私属,把举达视为私恩,既不利于君主专制——“弱君”,又不利于公共行政——“乱国”,故应加厉禁。所以说,“故举国士以为己党,行公道以为私惠……此皆弱君乱国之道也,故国之危也”。
如果人人都谋私利废公义,这样下去,国家就危险了。而善为政者,田畴垦而国邑实,朝廷闲而官府治,公法行而私曲止,仓廪实而囹圄空,贤人进而奸民退。在善政下,君子崇尚中正而唾弃谄谀;士人崇尚勇武而唾弃私利;庶人崇尚勤劳而唾弃不劳而获。可见,君主不能为所欲为,既要自己修德奉公,又要避免擅用职权。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士义之重
士自春秋后期登上历史舞台后,很快在战国时期发展为有影响力的社会群体。比较而言,春秋时期,士还是最低级的贵族;战国时期,士与庶人的差别逐渐减小,已经成为“四民”之一。《管子·小匡》指出:“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商工之乡六,士农之乡十五。”国以民为本,“四民”乃是战国社会的基本民众。而士农之乡远超工商之乡,似可从侧面证明士民的数量相当庞大,是一个具有相当影响力的社会群体。《管子》指出:
“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不可使杂处。”士聚群而居,不与农、工、商杂处,其身份仍具有世袭性质。
与农、工、商比较而言,士似乎主要是一个具有行政能力、掌握文化知识、明乎人伦道德的特殊社会群体。有意思的是,士群体的父辈们谈论的主要话题是“义”,而且“旦昔从事于此”,几乎成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教育子弟的重要目的是让其“知义”。《逸周书·程典解》云:“士大夫不杂于工商,士之子不知义,不可以长幼。”可见,“义”在士群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观念地位。
晁福林指出,战国士群体的主要特征不在于其高高低低的经济地位,而在于他们无论经济地位高下都是文化的掌握和传播者,在于其是实行礼义道德的典范。这固然是正确的,不过,仍有一个重要问题没有被触及,那就是,士民作为一个社会群体,是什么形成了这个群体的标志?是什么让这些相互之间缺乏宗法或血缘关系的士人具有身份认同感,具备了相同的精神气质呢?恐怕没有人会反对,这就是以观念形式出现的“义”。以“义”立身处世,以成就“义”为人生的终极价值,可谓士群体最鲜明的特征。
士坚守的义到底是什么呢?战国是一个“人异义”的时代,士之“义”自然也千差万别。大体而言,义往往被视为士的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又代表了不同士人的精神气质,可以细分为抽象和具体两大类。抽象的“义”并不交代义内涵,而是直接以“义”名之,例如:《墨子·贵义》:“世之君子欲其义之成。”《孟子·公孙丑下》:“彼以其爵,我以吾义。”《庄子·秋水》:“伯夷之义。”
《管子·法禁》:“一国威,齐士义。”
文献中还有不少具体的“义”,这些“义”都可视为士人自身的立身行事准则,但具体内涵各不相同,墨子称这种现象为“一人一义”并不是什么夸张的说法。如果把春秋义观念比作套在宗法贵族头上的“紧箍咒”,战国义观念就相当于士民阶层的“呼啦圈”,“紧箍咒”不是随便戴得了的,“呼啦圈”却是想怎么玩就怎么玩,而且,人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玩法,玩得熟练了,每个人都会觉得自己的玩法最正确。
在不同的语境下出现的“义”,在内涵上竟无一雷同。这一方面可认为是义观念在下移过程中出现的必然现象,另一方面也说明“义”是战国士群体共同秉持的行事准则。士群体由不同的独立个体组成,而个体行为方式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其对义的理解也各不相同,甚至有些理解与义观念的内涵没有任何关系。尽管士人的行为准则存在较大差异,甚至“一人一义”,但是这些准则均以“义”名之,可谓“不同”之中的“大同”。义观念在战国士民层面的普及程度和强大影响力也由此显现无遗。
需要注意的是,“义”之名既然得到共同的尊崇,那就说明其仍然具备一些普遍认同的内涵,正是这些普遍认同的内涵决定了义的崇高地位,决定了士群体尽管对义的理解各不相同,但还是要不约而同地使用“义”的概念名称。
从某种意义上讲,士群体“一人一义”主要是借用了义的概念名称,奉行的是个体的行为准则,并不具备通行性和普遍性,只有那些普遍认同的“义”才真正构成士群体共同的价值追求。士大多无“恒产”,他们在经济上可能并不富有,所富有的就是“义”。
“义”成为士民的群体性标志,盖在于其表现了士群体非同寻常的精神气质,主要包括“心系天下”“勇于献身”“人格独立”等方面。
战国诸子大多是士人中的优秀分子,无论其学术派别如何,无论其思想体系存在多大的差异,无不具有心系天下的精神气质。他们有德有才,有忠有信,勇于“铁肩担道义”,把天下安危系于一身。这种心系天下的“大丈夫”人格,为后世知识分子确立了精神高度和人生高度的坐标,具有超越历史的精神感召力。
士以成就“义”为人生终极目标,在“生命”与“义”之间,往往重后者而轻前者。为义而勇于献身,成为战国士群体的共同价值取向。诸子多有类似的论述,如《孟子·滕文公下》曰:“志士不忘在沟壑,勇士不忘丧其元。”《孟子·告子上》曰:“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庄子·骈拇》曰:“小人则以身殉利,士则以身殉名。”《荀子·不苟》云:“畏患而不避义死。”《吕氏春秋·士容》云:“临患涉难而处义不越……此国士之容也。”在战国社会的历史舞台上,多有士人为了国家利益或自身气节不惧牺牲的例子。
参考资料
《在观念与思想之间:论先秦义范畴之生成》,桓占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4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