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喀什监管分局开出罚单,建行喀什分行因员工异常行为排查不到位,分行被罚25万元,营业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分别被罚5万,员工没被罚款,但竟然被判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我在银行十几年,第一次听说被判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到底因何判?什么又是员工异常行为?
从处罚文书来看,三人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
我在网上搜索管理法原文,结果让我一头雾水。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 ?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四十八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能理解,描述了监管机构的职责,但第四十八条怎么看都和案件无关。
再看分行的处罚文书,处罚依据是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本可以猜到被罚原因,营业部该上报的没上报,责令改正不当回事,被罚25万元,金额恰好在规定的区间。
但个人为什么被罚款5万和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并不清楚?
什么又是员工异常行为呢?很遗憾,没有搜到官方口径,一些结果说员工异常行为包括迟到早退、业绩变化大等,显然是胡扯,这些变化再大也不至于监管来罚款,不过我在百度文库搜到一篇《建设银行员工异常行为指标》,来源不详,可以谨慎参考,一共十条,我罗列如下,供银行人参考。
1.资料篡改和造假:员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篡改客户资料、财务报表或者伪造文件等行为,以达到欺诈获利的目的。此类行为可能会产生潜在的信贷风险和市场风险。
2.内部泄密:员工将银行的重要信息或客户资料泄露给他人,可能造成银行声誉和利益的损失。
3.虚假销售和推销: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向客户推销不需要或不符合客户利益的产品或服务,引发投诉和纠纷,对银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4.职务滥用和权力腐败: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贿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误导委派资金等行为。
5.违规操作和管理:员工不按照规定程序和内控制度进行操作,违反监管规定,造成风险或者损失。
6.内部交易和利益冲突:员工利用其地位,与客户或其他外部方进行不公平交易,以谋取非法利益。
7.违反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员工违反行业标准、职业道德纪律,严重损害了银行的声誉和客户利益。
8.未经授权的操作和超越职权行为:员工未经授权擅自进行涉及公司利益的操作,或者利用职权超越职责范围从事不当活动。
9.滥用客户信息:员工未经客户授权,私自使用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侵犯客户隐私权。
10.伪造操作和账目不正:员工伪造交易记录或账目数据,隐瞒账目不正常等情况,以掩盖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