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参加了坪山区政府举办的第二期《以案释法促和谐之劳动合同篇》
主要讲的是关于调岗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自主用人的权利:
1.自主决定劳动者数量的权利;
2.自主决定招用劳动者时间的权利;
3.自主决定用工形式的权利。
01
调岗
用人单位是否拥有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权利?
根据法律的依据《劳动合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结论:用人单位是可以行使用工自主权,单方面实施调岗,但同时,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也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
02
《劳动合同法》规定调岗的情形
(一)协商一致
(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可以单方调整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如何定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1)医疗期满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继续建议劳动者休息治疗的;
(2)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劳动者失去某一岗位从业条件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单 方调整工作岗位。
应该注意的问题:如何认定不能胜任工作,需要有佐证材料。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调整工作岗位。
问题: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发生不可抗力的;
(2)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 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应该注意的问题:劳动合同中约定业务调整,部门撤销可调整岗位,是否合法。
03
调岗合理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
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
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的影响;
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
6.工作地点作出不便 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
注:文字内容全部来自伍砺律师的课堂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