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关键就在于用例子来说明,我们哪怕在经验中也从来不把次序(某种从前不存在而现在发生的事件的次序)赋予客体,并将它与我们的领会的主观次序区别开来,除非有一种规则作基础,它强迫我们遵守知觉的这种秩序而不是别的秩序,乃至于这种强迫本来应是使客体中某种承继性表象首次成为可能的东西。
我们自己拥有表象,我们也能意识到它可以随意地伸展到如此之远,如此精密或准确。却仍然不过是些表象。那么,我们是怎样做到为这些表象建立一个客体,或者超出它们的主观实在性的各种变形,还要赋予它们以某种我不知道什么样的客观实在性呢?
客观的意义并不能存在于与另外一个表象(即关于想称作对象的东西的表象)的关系之中,因为否则这个问题又再次提出:该表象又是如何超出自身、并在它作为内心状态的规定而固有的主观意义之外还获得了客观的意义的?如果我们研究一下,与对象的关系究竟会给予我们的诸表象以什么样的新的性状,这些表象由此将获得的尊严是什么,那么我们就发现,这种关系所造成的只不过是使诸表象以某种形式的结合成为必然的,并使它们从属于某条规则;反过来说,只是由于在我们的表象的时间关系中某种秩序是必然的,这些表象才被赋予了客观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