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单位在员工离职的时候签订一份离职协议书,就工作期间相关的待遇补偿做个了结。单位想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往往罗列了很多员工应得的待遇事项,实际未给付到位,而约定签订协议后“员工不得再追究单位责任”,阻止员工进一步追索的权利。如下面的离职协议:
限制员工救济权利的协议条款是否有效?答案是否定的。这份协议有多个条款内容无效。
协议第2条:“该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其所应得社会保险、福利、赔偿金、代通知金、补偿金、住房公积金、股票股息等所有权益”。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规定缴纳到社保基金账户的,以现金方式补偿给员工是不合法的。
第5条:要求员工离职后仍需遵守其与单位签署的《保密协议》中的义务。员工离职了原来签订的《保密协议》已经没有约束力,仍然要求执行,显然是过分要求。
当然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包括第6条约定的内容,这是良好职业操守员工应该具备的。
原单位同样需要保护前员工的个人信息,特别是隐私信息,比如说曾经的患病记录,婚育状况等,不得泄露或者篡改;未经员工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第7条:“乙方同意放弃其他权益,本协议如有任何遗漏之处,均视为乙方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不得再通过申诉,仲裁,诉讼等方式向甲方提出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要求”,本条显然是无理要求,阻住劳动者的正当救济途径,是无效条款,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不会支持的。
如果是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应当享有的权益,单位确实没有给予,在协议中约定员工放弃或者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即是应当享有的待遇已经补偿,如果显失公平的照样可以通过申诉,仲裁,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
第8条:如果员工违反协议的第5、6条约定,要退还所支付的补偿金额,并另外支付30%的违约金。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这个说得过去,但必须有事实证据,根据责任轻重,损失大小确定赔偿数额,而不是退还应支付的补偿金和支付30%的违约金。
从这份离职协议看,单位应该是懂的法律知识人士起草把关,想囊括员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单位应尽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禁止员工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进一步追索合法权益,实则是无效的。劳动者不要被单位的一纸协议吓住,要拿起法律武器,勇敢为自己维权。
我是永生,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十多年,欢迎关注、点赞和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