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是合同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总会有人会搞错,现在自己mark 一下
两个概念主要区别体现在法律性质、约束力和内容要求等方面。
- 法律性质不同
要约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如标的、数量、价格等)。一旦相对方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72条(要约需“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后受约束)。
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内容通常较模糊(如广告中的“欢迎咨询”)。收到要约邀请的一方需进一步协商或提出要约,合同才能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73条(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一般为要约邀请)。
- 约束力不同
要约
对要约人有法律约束力。若对方在有效期内承诺,要约人必须按约定履行,否则构成违约。
例如:甲向乙发函:“以100万元出售A房,一周内回复有效。”若乙在一周内同意,甲必须履约。
要约邀请
对发出人无强制约束力。即使他人响应,发出人也可拒绝订立合同。
例如:开发商发布楼盘广告称“均价2万元起”,购房者咨询后开发商可调整价格或拒绝交易。
- 内容明确性不同
要约
需包含合同主要条款(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足以直接订立合同。
例如:“现有某型号手机100台,单价3000元,款到发货。”
要约邀请
内容通常不完整,需进一步协商。
例如:电商平台推送“双11大促,低至5折!”的广告,未明确具体商品和数量。
- 典型形式对比
类型 要约常见形式 要约邀请常见形式
商业场景 标价商品的陈列、自动售货机设置 商品目录、询价函、大部分商业广告
特殊例外 符合要约条件的广告(如写明“现货100件,售完即止”) 开发商广告中模糊表述(如“豪华装修”)
实务注意
风险点:若商业广告内容过于具体(如“前100名下单者享1元购”),可能被认定为要约,需谨慎措辞。
争议解决:法院会结合交易习惯、行业规则等综合判断。例如,悬赏广告通常视为要约,而普通促销广告多为要约邀请。
其实,核心区别在于是否直接导致合同成立。要约内容明确且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仅是“引子”,需后续协商。在实际操作中,需根据具体表述和场景谨慎区分,以避免法律风险。
注意:这里说的合同,不一定是要书面签字盖章合同,而是一个合约达成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