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制,是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而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8小时(或40小时),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根据1997《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举例,某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时,注:根据2008年新的折算办法,总工时应为62.5天x8小时=500时/季)。若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但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企业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确实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二是,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的,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决定或与劳动者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下列劳动者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
(4)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5)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如因职工家庭住址距工作地点较远或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的。
2,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程序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除了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情形,还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和获得批准。各地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引,一般来说,应当提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工资支付规章制度,以及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需要强调的是,在申请表及申请报告中一定要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下一讲,小编将为各位读者带来综合工时制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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