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务员分类制度

公务员有两种分类制度:一是英国式即“品位分类”,品位分类是一种以人为对象的人事分类方法 。一是美国式即“职位分类”,职位分类是以工作分类为主的分类方法。鉴于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各有优缺点的情况,许多国家在推行公务员制度时,基本上都倾向于把两者的优点结合起来,而剔除其不利的方面。在这个结合的过程中,各有其特点:有的以品位分类制度为基础,吸收职位分类的优点的分类模式;有的则以职位分类为基础,吸收品位分类的优点的分类模式。前者如英国、法国、德国等,后者如美国、加拿大等,我国属于后者。

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实际上是以职位分类为基础,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相结合。我国历史上的干部人事制度具有很强的品位分类的特点。在具有一些优点和长处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弊端。我国古代官员实行品位分类方式,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品位分类,因为它所说的品位就是官员等级,官员既有官品又有职务。官品标志其等级即级别,代表其地位之高低,资格之深浅;职务代表其职责之轻重、任务之繁简。我国分类制度的基本内容以横向和纵向来划分。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横向划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与行政执法等类别。纵向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共有12个职务序列中又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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