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对应的设计降雨量目标,制定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实施策略、原则和重点实施区域,并将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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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专业)规划确定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因地制宜,落实涉及雨水渗、滞、蓄、净、用、排等用途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协调相关专业,通过土地利用空间优化等方法,分解和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上层级规划中提出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及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约束条件,绿地、建筑、排水、结构、道路等相关专业相互配合,落实具体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类型、布局、规模、建设时序、资金安排等,确保地块开发实现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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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在施工图审查与施工审批环节加强审查):方案设计征集(招投标)→初步设计与审批→施工图设计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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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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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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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评估
节选自: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住建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通知 建城函[2014]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