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木与木相摩则然[1],金与火相守则流。阴阳错行,则天地大 [2],于是乎有雷有霆。水中有火,乃焚大槐。
有甚忧,两陷[3]而无所逃。螴蜳不得成[4],心若县[5]于天地之间,慰暋沈屯[6]。利害相摩,生火甚多,众人焚和[7]。
(《庄子·外物》)
【注释】
[1]然:通“燃”。
[2] :同“骇”。
[3]两陷:指阴阳二气因忧郁而内陷不扬。
[4]螴蜳不得成:犹言虹蜺不成。《尔雅·释天》:“螮蝀,虹也。”《庄子》:“阳炙阴为虹。”《淮南子·说山训》:“天二气则成虹。”
[5]县:通“悬”。
[6]慰暋沈屯:意为慰喜、昏闷、沉溺、迍邅。形容心志矛盾郁闷。
[7]和:指冲和之气。《老子》:“冲气以为和。”
【解读】
《庄子·外物》的这段文字,论述了天、地、人之间“火”的产生和危害作用。
钻木生火,火炎流金,阴阳相错,雷电焚木,为天地间之火。人身之火多产生于“心”,利害相摩是产生“心火”的重要原因,心火之生,足以焚“和”。
在这里,所谓“和”,是指人身的“冲和之气”。《素问·阴阳应象大论》曰:“壮火之气衰……壮火食气……壮火散气。”心火“焚和”的危害于此可见。
《淮南子·说林训》曾有“粟得水湿而热,甑得火而液。水中有火,火中有水”的认识。关于“水中有火”的问题,唐代医学家王冰称之为“龙火”,在病理上属真寒假热,当用“反治”法,所谓“热因热用”。后张子和说:“人火焚木其势缓,龙火焚木其势速。”其所谓“龙火”也治“水中之火”。然而,明代张介宾则又以“水中之火”比喻两肾间的命门之火,且阐论了“五行互藏”之理。
【参阅】
《庄子·庚桑楚》:“寇莫大于阴阳,无所逃于天地之间。非阴阳贼之,心则使之也。”
《素问·至真要大论》王冰注:“夫病之微小者,犹人火也,遇草而焫,得木而燔,可以湿伏,可以水灭,故逆其性气以折之攻之。病之大甚者,犹龙火也,得湿而焰,遇水而燔。不知其性,以水湿折之,适足以光焰诣天,物穷方止矣。识其性者,反常之理,以火逐之,则燔灼自消,焰光扑灭。然逆之,谓以寒攻热,以热攻寒。从之,谓攻以寒热,虽从其性,用不必皆同……逆者正治,从者反治,从少从多,观其事也。”
《类经图翼·五行统论》:“惟是水中之火,人多不知,而油能生火,酒能生火,雨大生雷,湿多成热,皆是也……由此观之,则五行之理,交互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