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患儿某女,系学龄前儿童,2018年4月22日凌晨,出现发烧,在家用草药、退热贴,退热效果不明显,尔后到镇卫生院下属机构某卫生室诊治,在输液期间,出现腹痛,卫生室的医生告知到上级医院看看,患儿亲属自行联系车辆去县城诊治途中死亡。
医方过错分析:
本案中,医方没有把患儿病情严重程度告知家属,没有尽到应有的告知义务;卫生室的医疗设备不足以治疗,应当为患者联系救护车或其他车辆,而患儿转诊过程中是家属自己找的货车,医方没有尽到应有的转诊义务。
鉴定意见:
分析认为:患儿系重症肺炎导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自身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卫生院在对患儿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是造成其死亡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责任参与度为40%。
法院判决:
卫生院未尽有效转诊义务,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应承担40%的医疗过错责任。判决如下:
镇卫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损害各项损失10203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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