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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我国烈士褒扬与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退役士兵安置法规与政策。
一、退役士兵安置基本原则,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移交和接收。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管理主管部门报到。
三、退役士兵安置主要方式。
1.自主就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服现役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2.安排工作。
①士官服现役已满12年的。
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③因战致残被判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④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3.退休与供养。①年满55周岁的。②服现役满30年的。③因战、因公致残被平定1至6级残疾等级的。④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因战、因公致残评定为1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四、退役士兵保险关系接续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法规与政策。
一、军队干部离休、退休的条件和待遇,
1.军队干部离休退休的条件,军队的现役干部,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可办理退休。
2.军队干部离休退休待遇。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办法。
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原则。由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服务管理工作。
三、退休干部服务管理。
1.基本原则,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2.服务管理内容。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3.服务管理方式。
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保护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
4.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安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服务管理机构。
5.服务管理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