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畴在事物的运用上除了应用于经验对象之外没有别的运用
所以,思维一个对象和认识一个对象是不同的。因为认识包含两方面,一是使一个对象一般地被思维的概念(范畴),二是使这对象被给予的直观;因为,假如一个相应的直观根本不能被给予概念,那么概念按照形式也许会是一个思想,但却没有任何对象,且它将不会使有关某个事物的任何知识成为可能;既然我们可能有的一切直观是感性的,所以在我们这里,通过一个纯粹知性概念对某个一般对象的思维,只有当这概念与感官对象发生关系时才成为知识。感性直观要么是纯直观(空间和时间),要么是对于在空间和时间中直接通过感觉而表现为现实的东西的经验性直观。通过前一种直观的规定我们能得到关于对象的先天知识(在数学中),但只是根据这些对象的形式并作为现象;是否可能有必须在这种形式中被直观到的事物,这在这里却还仍然未确定。所以,一切数学概念单独还不是知识;除非,我们预先假定有事物,这些事物只有符合那个纯粹感性直观的形式才能向我们呈现出来。但空间和时间中的事物只有当它们是知觉(伴随着感觉的表象)时才被给予,因而只有通过经验性的表象才被给予。所以纯粹知性概念即使当它们被用于运用于先天直观(如在数学中)时,也只有在这些先天直观、因而借助于先天直观使知性概念也能够被运用于经验性直观的情况下,才获得知识。因此范畴借助于纯直观也并未提供给我们有关事物的知识,而只有通过他们经验性直观上的可能的运用才能做到这点,就是说,范畴只用在经验性知识的可能性上。但这种知识就叫做经验。因此,在事物的知识上没有别的运用,除非这些事物只被看作是可能经验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