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地域回避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社会环境分析,我们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刻的分析思考。
(1)与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基层自治地区的相关制度规定对比,各国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规定都是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而不涉及地区回避,甚至有着截然相反的规定。在美德英法等国的规定中,其地方行政首长的候选人基本上必须是在本地居住满一定期限的公民。这种制度规定是因为,在西方民主政治国家,一切公职人员都向选民负责,选票决定了官员的去留,没有一个可以把他们随意任免调遣的制度,官员必须代表选区内绝大部分居民的利益,必须根据选区内多数选民的利益作出决策。
(2)地域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选举制度相悖。我国现行的选举法规规定县、乡的主要领导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而依据地域回避的规定,县乡的主要领导要实行地域回避,这就导致按照选举程序确立的候选人超出本地选民及人大代表的了解范围,代表们不得不在"无知"的前提下作出的选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选举之前候选人与选民之间难以建立信任关系,从而选民实质意义上的选举权被无形中剥夺。同时,这种行政官员与民众之间的不信任,也使政府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可能难以得以切实贯彻和执行。
(3)我国的地域回避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人情关系社会基础上的,目前我国正处于从人情关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制度的社会环境是制度生存与发展的客观条件,决定了人们所能够进行选择的空间。制度总是被一定社会环境中的人所使用,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制度必须进行适应性的变革,并逐渐以新的制度替代原有的制度。我国现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一直保存地域回避制度正是基于"熟人社会"这个社会基础的判断而做出的选择。法治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法律,转型中国要更注重法制的完善与执行,通过权力运行的公开、监督制度来预防公务员因亲情关系而可能发生的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