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实习生,是指在用人单位从事实践和学习的在校学生。根据相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在确认实习生是否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会将面临毕业的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和普通的勤工助学的实习区别对待。对于面临毕业的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到用人单位实习,其在用人单位和该单位普通员工一样的全日制工作,通常会被认为是就业,而非实习,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其权益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
下面小编就以一个案例来说明: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宋某是北京农学院的应届大学毕业生,2010年6月将从该大学正式毕业。2009年12月,北京某公司到北京农学院进行招聘。宋某于2010年1月6日被招聘进入该公司工作,职务为投资顾问,负责开发行业市场,吸纳客户。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计,第2个月转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2月10日,公司以工资条形式发放宋某工资539元。3月11日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宋某离开了公司。由于公司一直拖欠宋某的工资不付,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
仲裁审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认为,宋某属于未取得毕业证的在校生,未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历证明,在校期间到投资顾问公司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学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最终裁决驳回了他的仲裁申请。
宋某不服诉至北京某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并向他赔礼道歉。
宋某认为:自己已年满16周岁,就具有就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于其自身相关情况,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不存在除瞒和欺诈。由于法律并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因此自己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公司认为:宋某作为尚未毕业的大学生进入公司只能是实习,而非就业,因此无权索要工资。
法院审理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付出劳动,应当从单位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承认宋某于2010年1月6日至3月11日在该公司工作,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在进入公司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法律并没有禁止面临毕业的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公司明知宋某尚未正式毕业,宋某并未隐瞒和欺诈,因此,法院有理由确认宋某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公司虽称宋某在该单位属于实习,但鉴于公司向宋某明确了在单位的具体岗位和职责,并向其发放了一月份的工资,以上事实充分表明,宋某在该公司并非实习,而应属于就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法院据此判决公司给付学生宋某2010年2月1日至3月11日的工资共计1847元。
所以小编提醒,在校大学生们需要谨记,在求职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就业目的,这样才能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占据主动权。
在结束前给各位读者朋友提一个小问题:你知道劳动合同的条款有哪些吗?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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