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制度

一、判断是否按期足额出资

1、非货币财产出资

(1)未评估作价--先评估

①评估价格正常,出资√

②评估价格低,出资x

(2)出资后贬值--因客观原因贬值,出资√

(3)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出资

(3.1)已交付,未登记--期限变更

①是,出资√,股东权利自交付时享有

②否,出资x

(3.2)已登记,未交付--交付前不享有股东权利

(4)瑕疵出资--限期解除.

是,出资√

否,出资x

(5)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公司善意取得

是,出资√

否,出资x

二、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

1、该股东

(1)对公司--补足出资本息+赔偿

(2)对债权人--补充赔偿责任

(3)对自身

①对股东权利合理限制

②失权制度

董事会核查,公司发书面催缴书

宽限期:≥60日

失权通知:董事会决议+书面通知

效力:通知发出之日即失权

③解除股东资格--全部未履行+催告+股东会

2、其他责任人

设立时--其他发起人(不论是否知情)承担连带责任

转让时--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知情除外)V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由受让人缴纳,转让人补充责任

三、抽逃出资

1、情形

(1)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2、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

(1)该股东

①对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②对债权人、对自身权利:同出资不足

(2)其他责任人--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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