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想给大家推荐一本书——《12步玩转股权激励》。这本书的作者是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鲍乐东主任。鲍乐东,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现任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台州市仲裁员等。曾就职于宝洁、柯达等《财富》世界500强企业,目前专注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包括公司法、股权架构与股权激励等民商事、经济法领域。
鲍乐东主任在写这本《12步玩转股权激励》时,为了能让大家更加直观、简单的看懂股权激励,精简了文字,并且结合了作者自身落地执行股权激励方案的实践经验,全面性地解决股权激励所可能面临的问题,探讨如何设置合适的股权激励方案。因此你只需要这一本书,就可以轻松落地股权激励。
本书讲解了作者首创的股权激励“12定”模型,其主要内容包括定目的、定对象、定进入、定模式、定来源、定载体、定数量、定价格、定时间、定考核、定调整、定退出。
上期为大家讲了第一步定目的,现在为大家介绍第二步——定对象。
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鲍乐东主任认为,股权激励对象一定是对公司具有战略价值的核心人才,他们掌控关键资源,拥有关键技术,掌握核心业务。正因为他们,公司的业务才能不断发展,公司才会离战略目标的实现越来越近,所以公司更愿意主动与他们分享成功的果实,并携手共赴前程。
一、常见的激励对象范围
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范围一般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非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范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专门规范,所以非上市公司在确定激励对象的范围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常见的激励对象范围依旧是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和其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人员。
国有企业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二、确定激励对象范围的思路
关于激励对象的确定,澜亭股权研究院给大家拟定了一个模型以供参考。该模型的核心思路是“纵横结合”:纵向,企业内部拓宽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调动内部员工的积极性;横向,企业整合上下游供应链,借助外力快速在细分市场立足并逐步确定不可撼动的地位。但T型也不是激励对象的全部范畴,每个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创新,但需始终坚持一个原则:以本企业为纽带,内外联动,形成良性循环的能量场。
三、不同发展阶段确定激励对象的策略
初创期的激励对象范围:初创期的企业通常规模小,对人力、物力、财力的需求量较大。因此,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初创期的企业可以将研发团队确定为激励对象范围。
成长期的激励对象范围:从研发团队扩大到管理团队、运营团队和销售团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进一步扩大到上游供应商、下游经销商和合作伙伴。
成熟期的激励对象范围:能够进入成熟期的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高,在这个阶段开始追求完善的管理方式。因此成熟期企业对管理人员和研发团队的激励应当加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