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纯粹知性一切综合原理的系统演示
一般说来,任何地方出现了原理,这都只能归功于纯粹知性,后者不仅仅是相对于发生的事情的规则的能力,而且本身就是原理的根源,根据这些原理,一切东西(只要是能作为对象向我们出现的)都必须服从于规则,因为没有这些规则,现象就永远不能得到与之相应的对象的知识。甚至自然规律,当它们被看作是知性的经验性运用的原理[基本规律]时,同时也就带有必然性的标志,因而至少带来这种猜测,以为是出于先天的和先于一切经验而有效的根据所作的规定。但自然的一切规律毫无例外地都服从知性的更高的原理,因为它们只是把这些原理运用于现象的特殊情况之上。所以只有这些原理才提供出那包含有一般规则的条件和仿佛是这规则的指数的概念,经验则给出了从属于这条规则之下的实例。
因此,真正说来,将只不过是经验性的原理看作是纯粹知性的原理,或者反过来将后者视为前者,这倒不是什么危险;因为危险的特征是依据概念的必然性,这是在一切经验性的原理中、不论它多么普遍地适用,也很容易看出是不具备的,这就可以很容易地防止这种混淆。但有些纯粹先天的原理,我仍然还是不想把它们特别地归于纯粹知性之中,因为它们不是从纯粹概念中、而是从直观中(虽然是借助于知性而)抽引出来的;而知性却是概念的能力。数学就有这样一些原理,但它们在经验上的运用,因而它们的客观有效性,甚至这样一些先天综合知识的可能性(即它们的演绎),都毕竟永远是基于纯粹知性的。
所以我将在我的诸原理中不把数学的原理计算在内,倒是要列入那些为数学原理的可能性和先天有效性奠定基础、因而必须被看作是这些原理的原则的原理,它们是从概念到直观,而不是从直观到概念。
在把纯粹知性概念应用于可能经验上时,它们的综合的运用要么是数学性的,要么是力学性的:因为这种综合部分地只涉及一般现象的直观,部分地涉及到一般现象的存有。所以数学性的运用其原理是无条件的必然的,即表现为无可置疑的。但力学性的运用其原理虽然也会带有某种先天必然性的特征,但只是在某种经验中的经验性思维的条件下,因而只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于是也并不包含有前一种原理所特有的那种直接的自明性,(虽然也并不损害它们普遍的与经验相关的确定性)。但这一点我们在这个原理体系的结束部分将会更好地加以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