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新采81:王制·司寇的职分
司寇是中国古代主管刑狱的官职名。
出土文献显示,西周中末期,“司寇”作为执事出现在金文中。
春秋时,周王室和各诸侯国都设有司寇之官。司寇的职责是追捕盗贼和据法诛戮大臣等。孔子就曾做过鲁国的司寇。战国时,不少国家仍旧把负责管理刑狱的官员定名为司寇。
《论语》记载,“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说这话时,孔子大概正官为鲁国司寇。
以下为《礼记·王制》构想的“司寇”的职分。
(一)悲天悯人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有旨无简,不听。附从轻,赦从重。凡制五刑,必即天论。邮罚丽于事。
司寇的职责是监督正确使用刑典、明定、决判法律中存在的争议,在此基础上听取和审理狱案。在审理的过程中,要征求群臣、群吏、民众等三方面的意见以作出决断。若是只有犯罪动机,提供不了犯罪事实证据的,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判案时遵循惩处从轻、赦免从宽原则。凡是涉及五种重刑判定的案件,一定要符合天道,惩处与所犯罪行程度相符。
鲁国权臣孟氏任命曾子的学生阳肤为士官——典狱官,阳肤向曾子请教怎样做好这份差事。曾子说:“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阳肤这个典狱官,应该算是司法体系中一个较为重要的角色,相当于刑讯官,是司寇体职分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阳肤向曾子请教的用意是想向老师讨教一些刑讯方面的技巧。曾子传授给他的不是技巧,而是大道——悲悯。
犯人之所以成为犯人,不一定全都是犯人的错。统治者的失道,民风的下流,都是潜在的原因。这种情况下,如果侥幸问出来了些什么,不应该窃喜,应该感到悲悯,悲悯才是站在天地的角度“替天行道”者该有的视野和态度。
悲天悯人是做好司寇工作的关键,否则,很容易变成一个冷血的杀人机器。
(二)五刑之慎
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议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凡是审理涉及五种重刑的案件,必须从父子间亲情的根源、君臣间义理的确立来加以权衡,还要根据案件本身的轻重顺序和作用、以及案件所涉及的各方面的深浅进行审慎的度量和考察以区别对待,要发挥自己的听明之智、以忠恕仁爱之心尽力断清狱案。若是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疑难案件,还有广泛的与众人一起商量。如果大家都对案件有疑惑,那就应该宣布当众宣布无罪并赦免当事人。处理案件一定要根据案件的大小情况与过去类似的案件进行比较、核查,然后才形成最终判决。
所谓“五刑”,最早见于《尚书》,分别是墨、劓、剕、宫、大辟,都是以伤害身体方式惩治不法的刑罚。《孝经》讲“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将保全身体上升到“孝”的高度。曾子临死前,将弟子和子弟们叫到床前,让大家帮忙抬起手和脚分别看看,看到手脚都是完整的,才如释重负讲自己一生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到这个时候才敢说可以保全手脚的完整了。
作为司法官,涉及动用五刑的案件,不可不慎之又慎。一方面,要从原其心的角度,重新审视不法者的动机善恶。另一方面还要从程度上的轻重、深浅加以区别。自己吃不准的要同大家商量,众人商量还吃不准的就干脆赦免,决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三)程序公正
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凡作刑罚,轻无赦。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
狱案的判决书完成后,史要把判案结果报告给正,由正审核。正审核无误后正式报告给大司寇,大司寇在棘木之下接受正式报告(专门的听讼场所)。大司寇核定无误后把判决结果报告给天子,天子再授命三公参与审核。三公把意见一致的判决结果报告给天子,天子再次把判决结果与三宥(三种赦免的条件)比对查证,然后执行相应的刑罚。刑罚的决定作出后,再轻的罪都不能赦免。所谓“刑”就是指犯人已被定刑,而所谓“侀”就是指人与刑相匹配,一旦成“刑”便没有改变的余地了,所以君子审理案件无不敬慎用心以至其极。
程序公正是司寇保证司法公正最重要的一环。史负责整理判决结果,整理出来的判决结果报告给正,正审核无误后正式呈报给大司寇。大司寇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棘木之下)接受正呈报的正式报告,大司寇审定无误后报告给天子,天子授命三公进行再次审核,三公审核意见统一后再报给天子,天子拿着判决结果与三种赦免条件意义对照,不符合赦免条件的才最终准许实施相应的刑罚。
刑罚一旦最终做出,便再也没有改变的余地了。
孔子讲“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程序公正上,我同大家没什么两样,只是内心努力以“天下无讼”为目标来做事罢了!正是“尽心”这一点,是一般司寇应该向圣人学的。
(四)如何做到“必也使无讼”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
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
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孰,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关执禁以讥,禁异服,识异言。
律法规定:凡是断章取义曲解破坏律法的,肆意乱改原有规制的,使用旁门左道干扰国家政令的,一律诛杀。凡是制作和享受淫靡之声的,穿戴奇装异服的,以怪异技巧和奇特器具蛊惑于人的,一律诛杀。凡是行事诈伪又顽固不化的,言辞虚伪又巧言诡辩的,学习旁道左道而自恃博学的,顺应民众非正当诉求而以惠泽方式蛊惑百姓的,一律诛杀。凡是假托鬼神、时日、卜筮以蛊惑民众的,一律诛杀。这四类应当诛杀的人,可以不用接受他们的申诉。凡违背禁令试图蛊惑民众抗法,这样的罪过不可宽赦。
圭璧金璋等象征身份的器物,不准在市场上流通售卖。有赐命的命服或命车,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售卖。宗庙祭祀用的器具,不准在市场上流通售卖。祭祀用的牺牲,不准在市场上流通售卖。军队使用的武器,不准在市场上流通售卖。日常用具不合标准的,不准在市场上流通售卖。战车不符合规制标准的,不准在市场上流通售卖。布帛的粗细规格、长宽幅面不符合规制标准的,不准在市场上流通售卖。
布帛色泽不符合正色规制标准的,不准在市场上流通售卖。纹理雕饰过于精致并镶嵌珠玉的精美器物,不准在市场上流通售卖。华美的衣服和珍稀的饮食,不准在市场上流通售卖。不符合时令的五谷与瓜果,不准在市场上流通售卖。还未达到相应规制标准的木材,不准在市场上流通售卖。禽兽鱼鳖未达到相应规制标准的,不准在市场上流通售卖。关口人员稽查时要严格执行相关禁令,要禁止奇装异服者进入,要能识别各地的方言。
孔子还有一个观点——“不教而杀谓之暴”——不经过充分的教化就以刑法杀人,是暴虐的表现。司寇要想做到“必也使无讼”,一定要附以相应的教化。崇尚良好的社会风尚,避免不正之风的形成与蔓延。在标新立异、奢靡、不诚信、暴乱等风气尚未形成时,就有所禁绝和引导。消弭违法行为于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