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很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对之前发出的offer不做任何处理,这就引发了两者发生冲突时,以哪个文件的规定为准的问题。因为这两份文件都是企业提供的,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这个时候很可能会作出有利于我们劳动者的解释,使企业方承担不利后果。针对此类情况,很多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offer失效,或者应约定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以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
那么这个时候作为劳动者的我们,需要密切关注以下几个关键信息:
1,企业为了降低社会保险购买基数,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较低的工资水平,导致了offer和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
2,企业为了降低加班工资成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较低的工资水平,导致了offer和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
3,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offer不一致的情形;
4,其他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使劳动者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
如果offer和劳动合同条款有以上信息存在,这时候就需要我们和企业协商,将劳动合同的内容改为和offer内容一致,确保劳动争议发生时处于有利地位。
在结束前给各位读者朋友提一个小问题:你知道办理入职时企业会做哪些入职审查吗?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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