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99天《法法 第十六》第10~1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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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上之所以爱民者,为用之爱之也。为爱民之故,不难毁法亏令,则是失所谓爱民矣。夫以爱民用民,则民之不用明矣。夫至用民者,杀之危之,劳之苦之,饥之渴之;用民者将致之此极也,而民毋可与虑害己者,明王在上,道法行于国,民皆舍所好而行所恶。故善用民者,轩冕不下拟,而斧钺不上因。如是,则贤者劝而暴人止。贤者劝而暴人止,则功名立其后矣。蹈白刃,受矢石,入水火,以听上令;上令尽行,禁尽止。引而使之,民不敢转其力;推而战之,民不敢爱其死。不敢转其力,然后有功;不敢爱其死,然后无敌。进无敌,退有功,是以三军之众皆得保其首领,父母妻子完安于内。故民未尝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功。是故仁者、知者、有道者,不与大虑始。
国无以小与不幸而削亡者,必主与大臣之德行失于身也,官职、法制、政教失于国也,诸侯之谋虑失于外也,故地削而国危矣。国无以大与幸而有功名者,必主与大臣之德行得于身也,官职、法制、政教得于国也,诸侯之谋虑得于外也,然后功立而名成。然则国何可无道?人何可无求?得道而导之,得贤而使之,将有所大期于兴利除害。期于兴利除害莫急于身,而君独甚伤也,必先令之失。人主失令而蔽,已蔽而劫,已劫而弑。
字词注释
[1]计:思量,考虑。
[2]难:以……为难事。亏:减损。
[3]民之不用:指民众不可役使。
[4]至用民者:张佩纶云:“至用民”当作“善用民”。意谓最善于使用民众的人。
[5]毋可与虑害己者:此句意思是:民虽被强迫为君做事,却想不到这是在害自己。可与,可以。《论语·阳货》“鄙夫可与事君也与哉”,“可与”即“可以”。
[6]舍所好而行所恶:指抛弃所喜爱的而力行所厌恶的。
[7]轩冕:指富贵地位。不下拟:不向下滥赏。拟,许。
[8]斧钺:指刑罚。不上因:不往上滥施。因,就,及。
[9]蹈白刃:踩利刃。
[10]受矢石:冒着箭石。
[11]入水火:赴汤蹈火。
[12]转:变换,回避。
[13]爱:吝啬,吝惜。
[14]三军:上、中、下三军,指全军。首领:首级,脑袋。
[15]虑始:谋划创立某些事情。
[16]乐:享受。
[17]知者:即智者。
[18]大:当作“人”。指百姓。或作“众”。
[19]危:据前文“削亡”,“危”当作“亡”。
[20]人何可无求:言人才不可不求。指求贤才而言。
[21]先令之失:法令先有失误。
[22]蔽:蒙蔽。此处指被蒙蔽。
[23]弑(shì):古代臣杀君、子杀父称弑。
译文参考
考察君主之所以爱民,是因为了百姓可供驱使才爱惜他们。为了爱民的缘故,而不惜毁坏法度,削减政令,那就失去了爱民的本意了。因爱惜民众而毁法损令有此做法,再想使用民众,民众不为所用就是明摆着的事了。善于使用民众的君主,他可以依法来杀戮百姓、危害百姓、使他们服劳役、做苦工、忍受饥饿口渴等,使用民众的方法到了这般境地,用民可以用到这种极端的手段,而百姓并不以为这是有意害己,那是因为圣王明君在上,道德和法律通行于全国,百姓也就都能抛弃自己所喜欢的而努力做自己厌恶的。所以善于使用民众的君主,车马冠冕等荣华富贵不随意向下施舍,刑罚也不随意向上滥施。如此,贤良之人倍受勉力而暴徒乱民随即止息。贤良受勉力而暴民被平息,那么功业和名声就随之而建立了。人们可以踏着白刃,冒着矢石,赴汤蹈火地来听从指挥,那么,君令可以尽行,禁律可以尽止。招来使用,百姓不敢转移力量、回避使命;送去作战,民众不敢吝惜生命。不敢转移力量、回避使命,然后可以立功;不敢吝惜生命,然后就能无敌。进无敌,退有功,于是三军的将士都能够保住首领,使父母妻儿完好无损地安居于国内。所以,对百姓不必同他们商量谋划事业的开始,却可以同他们欢庆事业成功的快乐。因此,仁慈的、明智的、有道的君主,在事业草创之时,都不与他人共同商量和谋划。
国家从来没有因为版图小和时运不济而削弱灭亡的,必定是因为君主和大臣自身失去德行,国内的官职制度、政教法制失误,国外的针对诸侯国政策谋略有过失,致使国土被削减,甚而国家被灭亡。国家也从来没有因为版图大和时运好而成功立名的,必定是因为君主和大臣自身具有德行,国内的官职制度、政教法制成功,国外对诸侯国政策谋略得当,才能功业建立而大名成就的。既然如此,治国怎么可以没有正道呢?用人怎么可以不用贤人呢?有了正确的策略就要引导实施,获得了有用之人就要使用,这将是对于国家的兴利除害大有希望。希望兴利除害,没有比以身作则更急需的了,而且这点对于国君来说尤为重要。如兴利除害的事业受到损害,那必定首先是法令有错误。君主将因法令错误而受到蒙蔽,因受蒙蔽而被挟制威胁,因受挟制威胁而被杀。
核心内容解读
本段内容论述君主如何处理爱惜民众与法令实施的关系。作者站在君主的立场,首先声明爱惜民众是为了驱使民众,“计上之所以爱民者,为用之爱之也”。而法令指定和执行得当与否,可以决定百姓能否“蹈白刃,受矢石,入水火,以听上令”。作者的主张是要想“善用民”,不可以随意向下施舍奖赏,不可以随意向上滥施刑罚。而且事业草创时期,也不可以与民众商量和谋划。尽管在现代人的视角看,这种以法使民的出发点不能接受,只是从管理社会不同层级的手段方法来分析,作者对于赏罚严明的要求,以及法令赏罚可以有效引导民众行为的洞察还是很清晰的。
在春秋战国时期,臣弑君、子弑父的情况并不少见,作者认为,君主被弑,国家危亡的主要原因,不是国土版图太小,大臣德行有亏或者时运不济,首先依然而是法令有误,且君主不能以身作则遵循法令。“人主失令而蔽,已蔽而劫,已劫而弑。”虽然国家兴亡有很多种因素影响,但此处一再强调法令的重要性也是对君主的强烈警示。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法家“以法为本,法势术结合”的法治思想
战国时期,李悝、商鞅、申不害等前期法家代表将法家的法治思想运用于实践,他们在当政者的重用下,在各国推行新法主持变法活动,并对儒家学说进行批判,否定其礼治说。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经验,制定了《法经》,商鞅以《法经》为基础,在秦国实行法治,产生了中国古代法律之宗的秦律。就法治思想而言,战国后期的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主张“以法治国”,并提出了一套“以法为本”,法、势、术结合的维护君主集权的完整法治理论。其主要观点可综合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法治是“当今之世”的必然产物。法家对社会发展持肯定、乐观态度。认为社会的一切发展变化都是必然的、合理的和不可逆转的。只有能够顺应时代发展而立法设制并推动社会发展的人才称得上是“圣人”。因此,“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指的就是一切复古保守的人或主张只能对传统进行温和改良的人都只是“守株待兔”的蠢人。而商鞅则为法家变法奠定了基础。他认为不同时代有不同的治理方法,“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即一切应以世势变化为标准,只要可以强国利民,就可以抛弃原来的旧制。为此进一步指出法治是当世(即秦国)最佳的治国之道,即“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治)。”意思是古人行德政天下大治,今人行法治才能天下大治。韩非则对商鞅的变法理论提出了“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的补充论证。意思是说治国之道,不应该固守古制,不应以古人的是非为是非。而应随世势变化而改变。如果时代变化了,治国者仍抱残守阙,不变旧制,国家必乱。由于以仁义为贵的人太少了,所以“以德服人”的王道在当世是难以实行的。而绝大多数人都会服从或屈从权力。因此韩非断言德治与人治的时代已经过去,以“气力”服人的霸道时代已经到来。而在霸道时代,充分体现统治者力量并使天下人普遍服从的法治才是当政者富国强兵、统一天下最好的治国方法。
二是与礼治相比,法治是适合人性的治国方式。法家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就是“刑赏”。它是法治“力”的体现。正如商鞅所言:“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即国家用奖赏鼓励人们做国家所倡导的事,用刑禁止人们做不利于国家之事,刑赏是法治精神的体现。法家还认为,要重刑薄赏、多刑少赏,才能体现法治的威严,才能做到以力服人。法家的这种治国方略,被儒家认为是暴政、苛政而加以抨击。
儒法两家观点的根本分歧点在于对“人性”的看法。儒家对人性有“善”与“恶”之分。而法家则主张人之本性是“趋利避害”,认为儒家忠孝节义等人之常情是有违人性的。可见,儒家的荀子与法家同样认为人之本性是“趋利避害”的,但荀子认为这种本性是不好的东西,即“恶”的东西,需要通过教化和人们的自省来加以改造和扼制,使人修养成君子。在教化和自省失效时才实施刑罚。而法家不仅没有把人的“趋利避害”之性视为“恶”,而且还认为人的“趋利避害”之性是无法改变的。因此要利用人性来治国治民。而利用人性的最好方法就是赏罚。即“好恶者,赏罚之本也”。也即正因为人性有好恶,赏罚才能达到统一言行及思想的目的。因此,与礼治相比,法家认为由国家颁布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法”更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公开、公正和平等性,而且“法治”有礼治和人治所不能比拟的“定分止争”(即确定事物的名分与相应的权利,天下之乱的原因在于名分与权利的不确定)、兴功禁暴(即奖励耕战,富国强兵,禁止私斗和违法之举)的功能。
三是法治的推行方法。法家认为法治的推行方式有三种:其一是“以法为本”。即将法作为治国的根本,因为法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同时也关系到君主至尊地位的巩固与失落与否,即“以法为本,本治者名尊,本乱者名绝。”其二是运用赏罚确立“法”的权威。为此必须做到“赏信罚必”(即该赏一定要赏,该罚一定要罚)、“厚赏重罚”(即赏金足以使人趋之若骛,刑罚之威足以使人望而生畏)、“赏舆同轨,非诛俱行”(即在制度完善的国家中,不存在与国法相对立的道德。国法所赞赏的,必定也是舆论所颂扬的;国法所惩处的,也必定是舆论所谴责的)。其三是强调“法、势、术结合”的重要性,认为“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即君主只有缘法而治才能维护君主所应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君主只有具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推行法治。由于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决定了君臣矛盾不可调和,君位时刻都在群臣的窥觊中,因此,君主无术,则会被臣下蒙骗,失去权势,而掌握驾驭群臣的方法对君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相对于儒家来说,法家严格区分了忠与孝,采取单纯的国家本位,亦即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典型的国家本位或皇权主义学派的学说,虽“严而少恩”,却符合当时的社会潮流,故能在春秋战国时期,尤其在秦国,得到统治者的欣赏而盛极一时。例如秦律明确规定,对君王不忠、不孝要处以死刑,而对家父不忠、不孝则不在其列,甚至“子告父母”、“非公室告”只是“勿听”而已,并未列入“不孝”之罪,而在儒化的法律中,这是严重的“不孝”行为,是“十恶”大罪之一。在秦始皇的《会稽刻石》中就能看到,既无“夫为妻纲”的痕迹,也无妇女“三从四德”的影子,其精神完全是法家思想的体现。
但是,法家所言之“法”亦只是维护君主集权制之法,其“法治”并非“民主”精神的体现,也非法律“至上”权威的体现。而且法律只是“法”的内容之一,更多更重要的内容是“势”与“术”。从而使“法”对君主的约束极其无力和有限,以至于君主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将“法”视为其御用器具。这种与君主专制密切相关的“法”,导致过分强调“法治”就会形成所谓“暴政”的局面。然而物极必反,法家的法治理论虽然对春秋战国的社会变革以及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都起过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其毫不掩饰地宣扬“霸道”,难以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更主要的是法家理论与传统中国“宗法家族社会”的根本特征相悖逆,从而决定了该理论会随着秦王朝的覆灭而退出独占统治地位的历史舞台,并长期受到质疑。
为此,我们可以从历史学家对法家法治理论的评价中归纳出其主要缺陷来:一是虽强调“缘法而治”,却仅把法律作为维护专制统治权威的工具。致使法家法治理论体系竭力强调“法”的重要性,却无法制约统治权力。从而埋下了“法只有与当权者意志相一致时,才可能得以遵守和执行,才能真正实现‘缘法而治’”的伏笔。二是重刑主义淹没了“缘法而治”。即过分相信法律的威慑作用,致使一般官员在执法中常常不经意间就枉入人罪而难以做到“缘法而治”,并从“明法”转向了“淫刑”。三是具有强烈的封闭性。这种理论缺陷在“百家争鸣”年代还可以得到弥补,但在秦统一后的“独尊”情况下则充分暴露出来了。“独尊”的法家学说不仅迫使其他学说转入“地下”,同时也使自身的发展因僵化而走向窒息。四是攻易守难。法家严刑峻法式的统治方式,在战国时期诸侯混乱形势下,民心思安,渴望结束战乱实现统一时,或许是行之有效的。但秦朝实现国家统一后,仍采用严刑峻法则容易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可见法家理论自身的缺陷使之无法助统一国家完成守成任务,从而导致秦一统的昙花一现。
与此同时,秦王朝的法治实践又扩大了法家法治理论的缺陷:秦统一六国后,将法家理论定于“一尊”之说,实行文化专制,却未能在老百姓心中建立起法治的权威和普遍的对法律的尊敬。致使法家理论失去了战国时的活力而日益僵化直至衰亡。秦统治者虽在立法上遵从法家的法治理论,做到了立法严密完备,但在执法上却以权力为中心,以皇帝的意志为转移,法治不仅不能起到统一人们言行的作用,反而成了激化社会矛盾的催化剂。因此,“专任刑罚”使人们失去了对秦政权的信任和希望,法家及其法治理论也因此随秦的灭亡而遭受后人苛责。
参考资料
《法治与和谐的中国路径研究》,肖德芳;何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07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