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讲小编为各位读者分享了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内容要合法,今天小编继续为各位分享,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要经过民主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上面所说的“规章制度”包含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薪酬福利制度、考勤制度、休假制度、奖励与惩罚制度、培训制度等等。总的来说,凡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都应走民主程序。“民主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是讨论程序,即与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讨论规章制度草案,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可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协商确定程序,即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确定规章制度文本。
问题1:如果规章制度经“平等协商确定”程序无法达成一致,企业能最终决定吗?
解答:可以。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平等协商确定”主要是指程序上的要求,如果企业和职工或工会经平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最后的决定权还在用人单位手里。如果该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80条寻求救济。
问题2:企业没有组建工会,会影响规章制度的生效吗?
解答:不会。工会是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法律并不强制企业必须建立工会。如果企业职工没有组建工会,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可以与职工民主选举的代表平等协商,不会影响规章制度的效力。
下一讲,小编继续为各位读者分享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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