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兴起的社会大变革时期。
在经济上封建土地私有制,代替奴隶制的井田制。
春秋时期,礼坏乐崩局面的出现就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变更,在上层建筑领域的反映。奴隶制宗法等级制度遭到破坏。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春秋时期,社会大变革反映到思想领域中,百家争鸣的序幕揭开了。
在法律思想方面,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神权与反神权,理与法,德与刑的问题上。
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神权政治逐渐动摇,重民轻神思想兴起。
二是强调德化与礼教,以德服人。
三是公布封建性成文法,强调法律的作用,力图冲破礼制思想的束缚。
春秋时期,法律思想上最先活跃起来的是管仲、子产和邓析,同时也形成了以老聃为创始人的道家和以孔丘为创始人的儒家的法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