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2
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需要有一套监督和制约机制。在“中篇”第六章,即该书第十六章,以《明代的监察权力及运行》为题,就明朝监察权力及运行进行了探讨。
明代的整个国家权力本身,就是无所不在的相互监督和制约的结构,而内廷宦官对外廷文官的监察,更是无处不在。而这里要讨论的,仅仅是法定国家监察机关的职责及运行,即“外廷”的监察机关。
都察院是明代御史台后设置的最高法定监察机关。洪武十三年,在废中书省、升六部,分大都府为五军都督府后,明太祖罢御史台;洪武十五年,设都察院,管理原御史所属察院的监察御史。这反映了明太祖打算让作为监察官的御史们,和六部五府一样,相互颉颃,直接对皇帝负责。
都察院虽然只是“七卿”之一,但在实际运作上,是一个庞大的从上到下的管理体系,足以和分掌中央行政事务的六部抗衡。除了在京的职官,还有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地方派出系统,即巡抚系统。而巡抚虽然事实上已经成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但在编制上仍属都察院御史们的“外差”。
随后,作者对明代中央监察系统的六科十三道进行了详细的考察与分析。所谓“科道”,指的是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和都察院十三道御史,其设置体现了明朝“以小制大,以下制上”的权力制衡设计。六科给事中的职责侧重于对六部百司衙门的行政监督,以提高各官僚机构的办事效率;十三道监察御史的职责侧重于对各级官吏的法纪监察,以整肃纲纪,澄清吏治。共同的目的,是预防和惩治官僚集团的腐败、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
明朝的监察系统,既包括中央的都察院及其所属十三道御史和六科给事中,也包括各省巡按监察御史、按察司及其分司,已经地方化和行政化的巡抚都御史也拥有部分监察权。监察范围涉及国家机器的所有部门,以及这些部门运作的全过程。大致划分,有职官监察、行政监察、财政监察、军事监察、司法监察等五大类。因司法监察前文已经讨论,接下来,作者对另外四类监察的运行,展开了详细的分析,为我们勾画出了一幅明代监察权力运行的图谱。
在此基础上,作者就学界关于明朝监察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作用与局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作者不否定明朝监察的积极意义,但又着重深刻揭示了其局限性,那就是:在君主专制体制之下,一切国家权力都是皇权的附庸;只要私有制和公共权力存在,腐败就必然产生;明朝和中国历代皇朝一样,只有从皇权派生而出的自上而下的监察,缺乏具有法律效力尤其是以民主权利为保证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因此,必然出现监督的缺位,对最高统治者尤其如此。其结果是,本来用于惩治腐败的监察机关自身也趋于腐败,于是又有新的监察机关产生。如此循环往复,成为无法解决的难题或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