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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有殷天乙汤孙师虎父
既然季孙意如在君位虚悬的八年间担任鲁国的代理祭司,那么我们要参考一下周边国家的情况,来判断这一阶段季孙可能实际上的公开身份是什么。
首先参考卫献公复位事件(卫献三十、鲁襄二十六、前547)中的言论:
……卫献公使子鲜为复……子鲜……以公命与宁喜言曰:“苟反,政由宁氏,祭则寡人。”……(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可见卫献公与宁喜(悼子)之间的权力划分条件是卫侯仍然主导祭祀,而行政权则交给宁氏。可见只要国君在位,祭祀权是绝对不可能交出的,即卿、大夫的权力极限就是主政,而禁止染指祭祀。此与后世蜀汉后主对君权和相权提出的划分规则一样:“政归葛氏,寡人主祭。”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在先秦时期君主永远是大祭司,就中原各国来看可能大宗伯得以分享一部分神职功能,但至多相当于国君的助祭;而南方的楚国则由大莫嚣、连嚣等担任国君行使祭祀权的助理,后又设沈尹以分散莫嚣、连嚣的权力。
在长期存在二卿士的卫国,通常由国君的兄弟以及孙、宁、石等世族出任右相和左相,但国君不但主持祭祀,而且非常强调分担祭祀职责的大宗伯的存在,并籍以控制宗法制度,譬如孔烝鉏(成子)就拥有这样的特殊身份:
……卫侯有疾,使孔成子、宁惠子立敬姒之子衎以为大子……(左传.成公十四年)
可见在主导宗法制度和立嗣这样依靠祭祀展开的大事方面,大宗伯是拥有某种特权和中立性的,所以姞姓的孔氏得以免受历次卫国政局动荡甚至国君更迭的影响,直到四十二年之后(卫襄九、鲁昭七、前535)再次行使了类似职权:
……孔成子梦康叔谓己:“立元,余使羁之孙圉与史苟相之。”……故孔成子立灵公……(左传.昭公七年)
从这个例子我们发现,卫国尽管动乱不断,但始终通过国君主祭和大宗伯主导立嗣君来平衡君权与相权之间的关系。因此再回过头来考察鲁国的情形,鲁国的大宗伯也曾经是独立性相对强的存在,譬如夏父弗忌曾经运作逆祀闵公、僖公之主,此连执政的司徒臧孙也无法干预,说明国君、宗伯代表的神权或者说宗法制度始终是独立于三有司存在的。
这给我们一个启示,即通常来说不可能存在一个君权与神权完全兼备的身份。此外我们再看鲁国的另一近邻齐国的情况:
……庆封……来奔……叔孙穆子食庆封,庆封氾祭。穆子不说,使工为之诵《茅鸱》……(左传.襄公二十八年)
庆封在流亡鲁国期间仍然“氾祭”,即周祭,就是遍祭群神的仪式。通常臣子侍国君宴,国君才会氾祭。现在叔孙穆子请庆封宴,庆封这样做是无礼的行为,所以穆子不高兴。从这里我们发现,事实上庆封在齐国执政期间应该也有“氾祭”的行为,以至于到了鲁国也没改过来,之后流亡吴国更是成为统治朱方的封君,得以继续其“氾祭”。
那么庆封在齐国之前的身份又是什么呢?就在其出奔前一年刚刚灭崔氏的时候(鲁襄二十七、齐景二、前546):
……嫳复命于崔子,且御而归之。至,则无归矣,乃缢。崔明夜辟诸大墓。辛巳,崔明来奔,庆封当国……(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可见庆封此时的身份是“当国”,类似地,在崔杼一度完全控制朝局的情况下,也对自己的身份有过明确界定:
……叔孙宣伯……女于灵公。嬖,生景公。丁丑,崔杼立而相之。庆封为左相。盟国人于大宫,曰:“所不与崔、庆者……(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可见崔杼、庆封在杀害庄公而立其异母弟景公时,曾经要求国人向二人效忠,此暂时从形式上打破了此前齐国长期存在国君、国、高三家分掌国人的模式,因而崔子在此阶段的身份就是“当国”,当庆封灭崔氏之后也继承了其“当国”的身份。此格局直到惠高、栾二公孙驱逐庆氏之后才得以复原。因此庆封的“氾祭”行为,当与其“当国”身份有关。
这里给我们一个启示,那么季孙意如在昭公流亡之后得以暂时“主祭”的身份,是否就是“当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