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
——强奸女尸救人命
作者:奉法如天
2023年10月19日
案情简介:
一天,在一个殡仪馆里,一群人把一个年轻的女子从车里抬了出来,放在了殡仪馆的手推车上面,交给殡仪馆男工作人员。男工作人员接过手推车边推车边问前来送女子的家属,女子怎么这么年轻就走了,家属回答说因为一些事情想不开便喝药而亡。
这个男工作人员把死亡女子推到一个停尸间,拉开一个抽屉把女子放了进去。家属看到女子已经放到了冷冻的抽屉里面,便都慢慢地走出停尸间,回家去了。
等这名死亡女子家属都走后,这名男工作人员对这名女子的死十分痛惜,心里想着这女子和自己的女儿差不多大小,有什么事情想不开呢?竟然喝了药结束自己的生命。
想着想着,这名男工作人员又好奇地把放在冰抽屉里面的女子拉了出来,一个人在停尸房欣赏叹息了很长时间。看着女人年轻貌美的脸庞,想着自己的一生。
原来,这名男工作人员很早就死了老婆,为了自己的女儿他一直没有再找女人结婚,一个人把女儿拉扯大。现在他也岁数不小了,眼看着自己一生就这样过去了,在空闲的时候除了对自己一生感到遗憾以外,还时不时想起女人的事情。
他看着眼前这个死去的女子,真心为她感到婉惜,在叹息了一会儿以后,又对这名女子起了冲动。
他看了看门外没有人,便把门从里面锁上,转过身回到女子跟前抱起女子又亲又摸,还把女子的裤子脱了下来,又抚摸了半天,一会儿便把家伙放进了女子的生殖器里面。
就在他感觉快活之时,他的身体感觉到被用手猛推了一下。他低头一看,这个女子居然睁着眼正用力推着他,嘴里还大喊大叫着。
他赶紧起来,把裤子穿好。这时,女子也站了起来,大声质问为什么强行和她发生关系。
男子张口结舌,无言以对......。
女子的声音惊动了殡仪馆的其他工作人员,很多人都跑来看个究竟。女子说明原因后报了警,男工作人员以强奸罪被抓。
案例分析:
男工作人员被抓后,很快就到了检察院,检察机关接到送来的案卷对案件进行了研究。
在研究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案件的性质认定发生了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该名工作人员构成强奸罪。理由是:他有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动机,又实施了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违背了女子的意志与女子发生的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第二种意见:该男工作人员不构成强奸罪,应构成污辱尸体罪。理由是:该名工作人员虽然强行与女子发生了性关系,但是,这名女子是已经死去的人,这名工作人员强行奸污的只是女子的尸体。强奸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死亡的女子是没有意志的,既然没有了意志,也就不存在违背女子意志的问题,所以该工作人员并没有构成强奸罪,而构成污辱尸体罪。
第三种意见:该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上面也提到该名女子的意志由于其死亡而丧失意志,这样就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一说。其虽然与女子发生了性关系,但由于女子意志丧失而违背妇女意志的前提条件不具备,那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具备,自然也不构成强奸罪。
再来看是否构成污辱尸体罪,污辱尸体罪是指,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也就是说犯罪主体具有以上几种动机时,并且实施了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等行为的时候,才构成侮辱尸体罪。
但是在本案中,工作人员并没有上述的故意,既没有实施盗窃尸体的行为,也没有实施故意毁坏尸体的行为,所以在主观上没有侮辱尸体罪的犯罪故意,他的主观故意是性交。虽然其与女子发生了关系,也其行为没有强行内容,其发生关系的行为中也没有做侮辱、毁坏尸体的行为,所以其虽然实施了性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相反,正是由于其行为把一个即将被火化的“活死人”救了回来,从这个意义上说,他的行为在客观上反而救了女子。
如果没有他的性行为,女子在冷冻状态下不可能恢复知觉,等待她的只有进火化炉。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事情,女子即使是再冤枉也追究不到任何人的责任,岂不是更可惜。
写于: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