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3
接下来我们来讲讲这本书的下篇——明代地方国家权力的调整与重组:抚按、司道与乡里组织。主要讨论了明代地方政权结构中抚按、司道与乡里组织的角色、功能及其在地方国家权力调整与重组中的变化与互动。接下来,我们依然追寻着作者的思路,逐章展开学习。
“下篇”首章,即该书第十三章,讨论的是明代省级权力结构的调整过程。明太祖建国之初,继承元制,推行行省制度。后人误将明初行省与元朝行省等而视之,其实不然,那只是形式上的继承,元朝的行省军政合一,权力集中;明初的行省军政分离,并无元朝的军事职能,其权力范围主要是一省的民政和财政。
接下来,作者对明初省级权力机构由行省到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即“三司”的演变过程进行了考察,然后指出,这个演变过程实质是省级体制下降的过程,是省级权力机构一分为三,由原来的军政合一变为军政分离,而监督权又与行政权、军政权三足鼎立。布政使体现的是朝廷的“恩泽”,按察使体现的是朝廷的“威势”,都指挥使则是朝廷“恩泽”与“威势”的军事保证。
行省转变为三司,达到了对省级权力分割与制衡的目的。但又带来了相互牵制、相互推诿的弊端。三司并立是典型的内耗型权力结构。为了适应发展变化尤其是矛盾不断激发的动态社会,明代省级最高权力机构,又经历了都司、布司、按司“三司”并立,到镇守中官、镇守总兵、镇守文臣“三堂”并立,再到巡抚都御史主持军政事务的演变过程,这个过程是渐进的,甚至是无序的。
“三堂”的出现,构成了新的省级三权分立体制。“三堂”之中,“镇守中官”总管全局并作为地方与中央的联系纽带,这成为中国地方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个奇特现象。在三堂中,因代表着皇帝与中央,镇守中官的地位最高。但其权力也受到限制,比如,他没有考察和升迁罢黜官员的权力等;另外,镇守中官也受到兵部、巡抚、总兵、巡按等或考核、或弹劾的制衡。
然而,明正德之后,镇守中官的设置更加泛滥,权力制约遭到破坏,成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腐败力量,加深了明王朝的政治危机,这直接导致了嘉靖时期的制裁乃至全面革除。值得注意的是,天启、崇祯时期,又复设镇守中官。如果说永乐、洪熙时镇守中官的设置是因为将领的无能,那么,天启、崇祯时的复设,则因为文臣的腐败。嘉靖时的革除,则表明与汉唐相比,明代宦官有两个明显特点:参政的广泛性和专权的可控性。宦官集团包括镇守中官在内,只是明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组成部分,它受着其他各种力量的有效制约。
Part4
巡抚是“三堂”中出现最早,但定制最晚的省级国家权力主体。在“下篇”第二章,即该书第十四章中,讨论的是“三堂”中的镇守文官即巡抚的设置过程,及其在明代省级权力结构中的地位。
明代巡抚的设置,总的趋势是地方化和制度化,即由中央的派出大员向地方军政长官转化,由临时性差遣向永久性的机构转化。宣德、正统时期,是明代巡抚设置的尝试期,一般以某项特殊性差遣为过渡,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重叠性。镇守与巡抚重叠的局面是在天顺时改变的,景泰至正德,既是“三堂”取代“三司”成为新的省级权力结构的时期,也是巡抚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的时期。从此,巡抚不但指“巡抚都御史”个人,而且指以巡抚为首脑的新的权力机构,即巡抚衙门。
至嘉靖,随着镇守中官的被撤和总兵地位的下降,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逐步完成。此后出现了四种类型的巡抚:一是在十三布政使司设巡抚,成为居三司之上的各省最高权力机构;二是为加强边境地区管辖设巡抚,如宁夏巡抚、甘肃巡抚等,这是新省区建制的开端;三是在数省交界统治力量薄弱的山区设巡抚,如南赣巡抚、郧阳巡抚;四是为组成战区而设巡抚,如崇祯时为抵抗后金而设的密云、登莱等巡抚。第一类巡抚,是明代巡抚的主流。其他几类,是非常时期的非主流。
人们对巡抚的地位有一个认识过程,这个过程客观上反映了巡抚制度的演变过程,只是认识上的变化要比实际上的变化要慢半拍。直到嘉靖年间,明朝最高统治集团才公开将巡抚视作地方保民守土官,其职责主要有三个方面,即抚循地方、考察属吏、提督军务,即治民、治吏、治军,为一省最高军政长官。
制衡是明代国家权力结构设置的基本原则,巡抚也不另外,它虽在三司之上,也受到诸多制约。方先生研究指出,一是受到平级的总兵、中官的牵制,二是受到三司自下而上的制约,三是受到来自中央吏部、户部、兵部等各部门的制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各项地方事务中,巡抚又必须作为地方长吏授受巡按监察御史代表中央所进行的纠举督察。
明代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成为地方最高权力机关,超出了明政府一开始的意图,整个过程是在不自觉和被动中进行并完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看到两股相反的作用力,一是秦汉开始,唐宋得到加强,明初进一步强化的中央集权、地方分权的原则和传统,二是在社会矛盾激化形势下地方集权的紧迫需要。方先生由此上升到了对中国古代国家权力结构变化的规律性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