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88天《八观 第十三》第8~10段
原文阅读
置法出令,临众用民,计其威严宽惠,行于其民与不行于其民,可知也。法虚立而害疏远,令一布而不听者存,贱爵禄而毋功者富,然则众必轻令而上位危。故曰;良田不在战士,三年而兵弱;赏罚不信,五年而破;上卖官爵,十年而亡;倍人伦而禽兽行,十年而灭。战不胜,弱也;地四削,入诸侯,破也;离本国、徙都邑,亡也;有者异姓,灭也。故曰:置法出令,临众用民,计威严宽惠而行于其民不行于其民,可知也。
计敌与,量上意,察国本,观民产之所有余不足,而存亡之国可知也。敌国强而与国弱,谏臣死而谀臣尊;私情行而公法毁,然则与国不恃其亲,而敌国不畏其强;豪杰不安其位,而积劳之人不怀其禄。悦商贩而不务本货,则民偷处而不事积聚。豪杰不安其位,则良臣出;积劳之人不怀其禄,则兵士不用;民偷处而不事积聚,则囷仓空虚。如是而君不为变,然则攘夺、窃盗、残贼、进取之人起矣。内者廷无良臣,兵士不用,囷仓空虚,而外有强敌之忧,则国居而自毁矣。故曰:计敌与,量上意,察国本,观民产之所有余不足,而存亡之国可知也。
故以此八者,观人主之国,而人主毋所匿其情矣。
字词注释
[1]临众:管理民众。
[2]威严宽惠:代指刑罚奖赏政策。威严,指刑罚。宽惠,指奖赏。
[3]可知也:依张佩纶云:上脱五字,按解当作“而兴灭之国可知也”。本段末句同此。
[4]法虚立:指司法不公正。害疏远:指法令只危害那些无权无势者。
[5]不听者存:指不听信、不理睬的情况存在。
[6]毋功者:即“无功者”,指上文所谓“便辟左右”及“金玉财货商贾之人”。
[7]上位危:指君主地位不稳固。尹注曰:轻令则有无君之心,故上位危。
[8]在:恤问,酬劳。
[9]兵弱:指军事力量削弱。
[10]有者异姓,灭也:有者异姓,指拥有政权者被异姓人夺取或占有。灭,此处指宗庙覆灭。尹注曰:有其国者异姓之人,则宗庙灭也。
[11]而:疑为衍文。一说当为“之”字。
[12]可知也:本句当与前文一致,是重复句,故应作:“而兴灭之国可知也。”
[13]敌与:敌国与盟国。与,相亲。
[14]上意:指君主的思想状态、精神风貌。
[15]国本:国家的根本事业,即农业。
[16]与国不恃其亲:指盟国不再依靠与本国的亲和关系,本国地位无足轻重。
[17]敌国不畏其强:敌国不会畏惧本国的强大,实已不强。
[18]怀:顾念,安心。
[19]出:出走。
[20]不用:不愿效力。
[21]不为变:不思变革。
[22]进取:犹言进攻。
[23]居而自毁:即坐而自毁。
[24]匿其情:掩盖真实情况。情,实情。
译文参考
根据一个国家君主设置的法律、发出的政令及其管理民众、指挥百姓的情况,考察其刑罚奖赏的政策,是否在百姓当中得到贯彻,这个国家的兴旺或衰灭就可以了解了。法律形同虚设,而且只加害疏远的人;君主的命令虽已公布,不听令者却能安然无恙;随便封爵赐禄,反使没有功劳者因而致富;那么,人们一定轻视法令而君主地位也就危险了。所以说,良田不赏给战士,三年就兵力衰弱;赏罚不如实兑现,五年就国家衰败;君主卖官鬻爵,十年就国家危亡;悖逆伦常道德,干禽兽的行为,十年国家就会覆灭。出战不胜,是因为兵力衰弱;土地被瓜分,是因为国家衰败;百姓要逃离本国,朝廷要迁移国都,是因为国家面临危亡;政权被异姓人占有,是因为宗庙已经倾覆、国家步入灭亡。所以说,根据一个国家君主设置法律、发布政令及其管理民众、指挥百姓的情况,考察其刑罚奖赏政策是否在百姓当中得到贯彻,这个国家的兴衰就可以判断出来了。
估量一个国家的敌国和盟国的力量状况,估计君主的思想意图,考察国内农业生产的状况,观察百姓的产业是有余还是不足,这个国家存亡趋向就可以了解了。敌国强大而盟国弱小,仗义执言的谏臣被杀而阿谀逢迎的佞臣得享尊荣骄宠;私人请托盛行而公法毁坏;盟国就不依赖该国的同盟关系,敌国也不会畏惧它的强大;才华出众的能臣将不安心于他的职位,功高多劳之重臣或豪杰将士也不再恋惜爵禄赏赐了。君主喜欢商贾而不努力发展农业,百姓就苟且偷安而不致力于积蓄农产品了。才华出众的能臣不安于其位,则国家的大将良臣就会出走;功高多劳之重臣、身经百战的猛将不满足于他们的爵禄赏赐,则国家的士兵不肯效力;百姓苟且偷安而不致力于积蓄粮食生产,则国家的粮仓空虚不实。像这样君主还不肯思过改革,那么,抢夺、盗窃、残害民众、谋取政权的人就会崛起了。在国内,朝廷中没有良臣,士兵不肯效力,粮仓又空虚,而在国外却有强敌的忧患,那么,国家就只有坐而待亡了。所以说,估量敌国和盟国的状况,了解君主的意向,考察农业生产的状况,调查百姓财产是有余或是不足;国家的生死存亡,就可以判断出来了。
因此,从这八个方面去考察一个国家、调查一个君主治理国家的状况,这个国家的君主就无法隐藏他的真实状况了。
核心内容解读
八观的第七个方面是从置法出令、制度效力和奖惩实施来考察律令行赏和威严宽惠,以了解国家的盛衰兴废;第八个方面是考察敌国盟友、国本民产和百姓日用,以了解国家的存亡情况。
我们知道,《管子》非常重视法令,国家君主是否设置严明的法律、发布政令是否能够落实、刑罚奖赏政策是否在百姓当中得到贯彻、上位者有无率先垂范、民众百姓是否听从遵守,调查了解这些方面,就可以判断这个国家的兴衰。人们轻视法令则君主地位危险,政权可能倾覆。
影响国家生死存亡的重要方面,还有对外了解敌国和盟国的状况,对内考察农业生产的状况,调查百姓财产是有余或是不足。在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纷争跌起,每个国家的生存不仅取决于内政是否稳定,更受国际格局变化的深刻影响,了解敌国、选择盟国,同样是生死攸关。
《八观》中从调查观察八个方面的内容来了解一个国家的生死存亡、盛衰兴废、国力虚实等情况,在当时来说,已经相当全面和深刻。可以看出,这些内容对于君主的要求是非常明确的,不管是个人品行、国家管理能力,还是外交斡旋战略等方面。不过,回顾春秋时期的历史,这样的要求对当时的君主而言是相当有难度的。而这些观念正是反映了当时的比较理想化的治国管理思想,对于后世而言,观点可能有所不同,但许多同样问题却依然存在,需要面对和解决。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管子》在明确刑罚奖赏的规定时,还特别重视法令对于预防犯罪的作用,而且反对轻易赦免刑罚。
管子认为,预防犯罪要依靠制定完备的法律,规定明确的刑罚。只有对犯罪的奸邪之徒施以刑罚,使其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治,才能对其心理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在进行刑罚的时候必须要做到严明,并且要有罪必罚。《管子·七法》说:“有罪而不能诛,若是而能治民者,未之有也”,即是说有罪不罚,当然也就难以治民。当犯罪行为得不到惩罚的时候,奸邪会越来越多,更进一步影响百姓的生活,因此《管子·正世》说:“夫盗贼不胜则良民危,法禁不立则奸邪繁”。
管子十分重视法律的制定对于犯罪预防的作用,他认为法律是定分止争的重要工具,“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有了法律、政令就可以使人们避免纷争而带来的犯罪行为。再进一步,则可以禁奸止暴,“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则奸不生,暴慢之人,诛之以刑,则祸不起”,其意即是治理国家、治事人民莫如使用法律,禁止淫乱、抑制暴刑莫如使用刑罚。贫穷之人并非不想夺取富者的财物,他之所以不敢这么做,是因为惧怕法律的威严;强势者并非不能施加暴行于弱者,然而他之所以不敢这么做,同样也是畏惧法律的惩处。所以说,治理国家有很多要务,但核心之处就在于依法律行事,严格执行相应的法律,奸邪自然不会产生,祸乱也就起不来。所以《管子·正世》篇也说:“法治不行,则盗贼不胜,邪乱不止,强劫弱,众暴寡,此天下之所忧,万民之所患也。忧患不除,则民不安其居,民不安其居,则民绝望于上矣。”
管子认为法律制定完备之后,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国君及贵族必须率先垂范,百姓自然会受到影响,对于预防犯罪的作用是极大的。“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通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统治者以身作则的示范作用会引导百姓向善,自然暴乱之行也就减少了。
管子认为法律要起到预防作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是向公众公布全国统一的法律。《管子·法禁》说:“君一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其意即认为如果国君统一立法,百官就能守法,并按照具体的规定办事,但如果法令不一,则各地对同样的事情就会做出不一样的处理,此重彼轻或者同罪异罚,将为一些司法官吏随意出入人罪提供借口。“凡将举事,令必先出。曰事将为,其赏罚之数,必先明之”,在确定赏罚之前先将律令公布于众,这样老百姓自然也就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也就知道了法律允许什么,禁止什么,自然也就可以依法律办事了。其二是要持法公正,刑赏并用,维护法律权威。公正是社会的基本诉求,也是法律权威得以树立的基本保障。“天主正,地主平”,“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无弃之言,公平而无私,故贤不贤莫不用”,因此无论民众贫富贵贱,身份等级,男女老幼,在法律面前都应该是一样的,平等的,这对建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意义重大。反之,如果同样的罪行却因人而异,贵贱不同,亲疏有别,那法律的公正性自然也就会受到人们的质疑,自然难以服众。
刑赏是治理民众的重要手段,必须做到刑必赏信,宽严适度。《管子·八观》说:“置法出令,临众用民,计其威严宽惠,行于其民与不行于其民,可知也。法虚立而害疏远,令一布而不听者存,贱爵禄而毋功者富,然则众必轻令而上位危”,因此必须使犯罪者受到惩处,维护法律的权威。
基于这样的认识,管子反对刑罚的赦免,“民毋重罪,过不大也,民毋大过,上毋赦也。上赦小过,则民多重罪,积之所生也。故曰:赦出则民不敬,惠行则过日益。惠赦加于民,而囹圄虽实,杀戮虽繁,奸不胜矣。故曰:邪莫若早禁之,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祸。毋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福。故赦者,奔马之委辔;毋赦者,痤疽之砭石也。文有三侑,武毋一赦。惠者,多赦者也,先易而后难,久而不胜其祸;法者,先难而后易,久而不胜其福。故惠者,民之仇雠也;法者,民之父母也”(《管子 法法》)。由此视之,赦过甚至仅仅是赦小过都有可能使民众对于刑罚有所轻视,因此可以说是“小利而大害”,“久而不胜其祸”,反之如果不赦,及时的给予惩罚,则属于“小害而大利”,“久而不胜其福”,随意进行赦免是不可取的行为。
参考资料
《先秦犯罪学学说丛论》,刘志松;闫文博;冯志伟,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09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