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真宗的第三项改革措施是实行别头试、锁厅试。 别头试又称“别试”,起于唐代,是特为知举官及与科举考试有关人员之子弟、亲属专门举办的考试,以防考官徇私舞弊。但当时并未固定的形成制度。自宋太宗雍熙二年(985 年) 省试令考官亲戚别试以后,宋代的别头试才逐渐固定下来。不仅与试官有亲嫌者为避亲专设考场外,宋代别试的对象还不断扩大,规定凡是省试主考官、 州郡发解官和地方长官的子弟、 亲戚甚至门客等, 在应省试和发解试时, 都要另派考官,别坐就试。
宋真宗咸平元年(998) 还规定国子监、开封府的发解官亲戚也需别试。到宋仁宗景祐四年(1037),又规定诸路亦实行别头试。至此,宋代“惟临轩亲试,谓之天子门生, 虽父兄为考官, 亦不避”(《宋史》 卷 156《选举志》) 外, 所有科举考试都实行别头试制度。 别头试的普遍实行, 有助于裁抑子弟, 奖进寒士。
另外, 在宋代, 现任官员也可以参加科举考试, 这更是一个极易产生考试腐败的考生群体, 他们活动能量大, 善于投机钻营, 关系盘根错节, 所以,北宋王朝对他们的应举实行专门的“锁厅试”。 规定凡参加省试的现任官员,必须由所在长吏, “先考试艺业,合格者始听取解。如至礼部不及格,当停现任。其前后考试官、举送长吏,皆重置罪。”(《文献通考》 卷30《选举考》 3) 真宗天禧三年(1019) 进一步规定,凡锁厅试不合格者, 定为私罪, 罚铜 10 斤, 并永远不准再应举。 现任官员的考试必须另设场屋, 即使殿试第一名, 也要降为第二名,“锁厅人不为状元” 是当时一条不成文的规定。 此规定在仁宗天圣之后才逐步放宽限制。
真宗还于景德四年命令大臣详定《考校进士程式》, 送礼部贡院, 规定举子必须还原籍应举, 各州解送举人应保证考察其德行, 如已解送而有德行缺失, 则处罚州县相关官吏; 若省试而文理荒谬, 则要处罚地方考官。 此外, 还在景德五年规定贡举人曾参加过省试者, 如犯公罪则允许以赎代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