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为什么我们要让杀人者死呢?如果你觉得人命的价值那么高,被杀掉的人已经没有可能附身了,为什么还要杀掉另一个人呢?这不是因为“杀人者死”是法律的机械的规定,我们就要机械的去服从这条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我们是要进一步的去阐释。
我们之所以制定出“杀人者死”这条法律,它服务于一些目的和价值,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
第一,我们认为做了错事的人应该受到惩罚。
第二,我们应该让一个人在受惩罚的过程中实现对他的改造。
第三,我们能够阻止更多的人像他一样犯罪。
我一开始就说了,你不要把这些人当做退回了自然状态的野蛮人,然后说我们应该用刑法的惩罚方式来杜绝更多的人滑落向野蛮,不要忘了这些人是在接近野蛮的自然状态的绝境之下仍然努力靠近文明的人,这就是为什么惩罚这些人不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
他们是那些像恶意杀人者一样坏的人吗?他们根本就没有杀人的恶意。惩罚这样的人,也不能够阻退他们再犯下这样的罪行。他们已经陷入了这样的绝境,很难想象这个世界上会再有人遇到跟他们一模一样的,而且各方面的条件都如此确定的极端状况。而在洞穴之中,他们所干的事情就是杀掉一个人把他吃掉,这件事情并不美好,这不是一件你需要阻遏别人去做的事情,这不是一件你需要用杀掉这些人才能防止人们去做的事情,这件事情本身就很恐饰。
也就是说,惩罚他们,再付出五条人命的代价并不实现这条刑罚本身的目的,你是为了法律的形式而惩罚了一些在绝境之中已经很努力去靠近文明的人,我认为这不是法律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