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法官经过提前阅卷大致掌握了事实的梗概还原出了一个法律事实,但法律工作人员对待法律问题还需要严谨。
即使通过案卷证据,根据证据规则,结合自由心证,法官内心确认了一种倾向性的结论,但严谨的法律人也不敢直言自己知道了审判结果。
我们拿民事诉讼中常见的民间借贷来举例。法官在庭前可以看到的附卷材料,无非是起诉书与借条等。如果证据充足一些,可能还会附上相关的转账流水与双方的聊天记录情况。
对于这种案情简单,事情清楚的,如果借款方也承认借款,但称自己就是没钱。接下来估计也是调解居多,双方不接受调解再判决。
当然,对于这种看似简单的案件,还有可能出现反转。比如被告会说,我分明已经还钱了,而且还还清了。接着,在庭上出示了自己还款的转账记录。
这样,貌似简单明了的案情,也变得复杂起来。看似原告有理的情况,也因被告提出还款证据,而转变为被告有理。
这时候,如果原告说,那不是借款。那是我们共同合伙做生意的分红,他想用分红的钱来冒充还款,请法院明察。
于是,案子又出现了反转。又需要查实,双方是否确有合伙情况,是否确实有分红情况。分红款是否对得上等等一系列情况。
所以你看,一个看似简单的案子,随着庭审的深入,可能双方各执一词,会出现不同的变化。而且这种各执一词的情况,有时候没有证据,有时候又有证据支撑。
对于有证据支撑的,又需要去对证据进行质证、核实。这样通过质证、核实后,又出现了新的法律事实。
新的事实可能完全颠覆了最初认定的法律事实。
随着案子越审越复杂,一次开庭无法查清,可能还需要二次三次开开庭,甚至更多。十来页的卷宗,也活生生审成了几百页。
所以说,一个案件在开完庭之前,是不会知道最终结果的。
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只能通过现有证据,还原出一个法律事实。对于没有证据支撑的,哪怕客观上真实发生的事实,法官也无法认定。
毕竟现实生活中没有时光机,也没有水晶球,无法核实所谓的客观事实究竟是怎么样的。
作为一个普通人,他或许知道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种朴素的价值观,但是他不一定能够熟练运用法律工具裁剪加工出能够被审理的法律事实。
如果把案件审理和纠纷的解决比喻为做菜,各种法律工具就是锅碗瓢盆烤箱空气炸锅,社会事实就是地里的菜水里的鱼带毛的鸭,把食材加工成能烹饪的食材,是一项专业技术。
所以,这个世界上有各大菜系的厨子,也有各种领域的律师。
你当然可以选择自己在家做菜,但有时候请个厨子或许能带来更高的享受。
如果看过案件材料,会有一个自己的初步判断,但这个只是一个初步判断,在收到被告的答辩状或者是庭审中质证辩论的过程中不断修正自己的初步判断。
先入为主其实还是存在的,也就是法律为啥规定上诉或者再审发回重审的案子要重新组成合议庭的原因。
所以说,时间越早越容易改变法官的初步判断。
简单案件确实可能没有时间看卷,庭审时就可以作出判断了,但是像建工等一些特别复杂的案件,肯定是提前阅卷的,否则庭真的开不下去。
即使法官审理前通过阅卷有了自己的看法,也要尽量避免预断,预设立场、先判后审的做法都是违背司法原理的错误做法。
在法律规范不明、个案事实不清或者依法裁判却不能定分止争、不能实现正义的情况下,审判需要的是反思性判断力,需要在事实与规范、立法与司法、法律与社会、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断换位思考。
这一切都需要在庭审中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参加下才能完成公正裁判。因此,离开了庭审,法官对疑难案件更难先得出一个判决结果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