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因果关系引出了动作的概念,动作则引出了力的概念,并由此引出了实体的概念。由于我的批判的意图只涉及先天综合知识的来源,我并不想将它混同于只是从事阐明(而不是扩展)概念的分析,所以我把对这些概念的麻烦的讨论留给未来的纯粹理性体系:即使在迄今所知的这一类教科书中也已经有大量的这种分析。在一个实体显得不是通过现象的持久性、而是通过动作而能更好更容易地显露出来时,对于它的经验性标准,我是不能置之不顾的。
凡是在有动作、因而有活动和力的地方,也就有实体,并且只有在实体里才必定找得到现象的那种富有成效的来源之地。这一切都说的很对;但是,如果我们想要解释什么是我们对实体的理解,并想在这种解释中避免错误的循环论证,那么这个问题就不是很容易回答的了。我们怎么会从动作过程立刻得出动作者——它毕竟是实体(现象)的一个如此根本的和特有的标志——的持久性的结论的呢?这个问题虽然按照通常的方式(即只是分析地处理这些概念)是完全不会得到解决的,不过根据我们前面所说的,解答这一问题倒是没有这样一种困难。动作已经意味着原因性的主体对结果的关系了。既然一切结果都在于具体发生的事情,因而在于按照前后承继性来标明时间的可变易之物,那么可变易之物的最终主体就是作为一切变更者的基底的持久不变的东西,即实体。因为按照因果性原理,动作永远是现象的一切变更的最初根据,因而不能包含在本身变更着的某个主体之中,否则就会需要有其他的动作和另一个规定这种变更的主体。为此之故,动作作为一种充分的经验性标准,就证明了那种实体性,而无须我通过比较各个知觉才去寻找该实体的持久性,这也最后一种方式不能由概念的量和严格的普适性所要求的那种详尽性而做到的。因为一切产生和消失的因果作用的最初主体本身(在现象的领域中)不能产生和消失,这是一个可靠的结论,它导致存有中的经验性的必然性和持久性、因而也导致一个作为现象的实体这个概念。
如果有某物发生,那么单是这一产生本身自在地已经是一个研究的对象了,而无须考虑在此产生的东西。从一个状态的非存在到这种状态的过渡,即使假定它不包含有现象中的任何质,就已经必须单独地加以研究了。正如在A这一小节中已经指出的,这一产生所涉及的不是实体(因为实体并不产生),而是实体的状态。所以这只不过是变化,而不是从虚无中发源。如果这种发源被看作来自陌生原因的结果,它就叫作创造。创造作为事件在现象中是不能允许的,因为单是它的可能性就已经会取消经验的统一性,虽然如果我把一切物不是看作现象,而是看作自在之物,看作单纯知性的对象,则它们尽管是实体,却可以被视为就其存有来说依赖于陌生原因的;但这样一来就会引起完全不同的语词含义,而与作为经验之可能对象的现象不合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