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译文
刘宋宋孔深之担任尚书比部郎的时候,安陆应城县有个人叫张江陵,他和自己的老婆吴氏一起咒骂自己的母亲黄氏,让黄氏去死。黄氏一时激愤自缢而死。这个案子判决的时候正好赶上了大赦。
律法规定的是:“有孩子打杀父母,就算遇到大赦也要把脑袋砍下来。如果是咒骂,则公开行刑。谋杀婆婆的,也是公开处刑。如果遇到了大赦,那就只判决流放。”现在因为张江陵的咒骂,他的母亲黄氏自缢而死,这个事比打伤父母要严重得多。如果按故意杀父母,可能判重了;如果按照打伤咒骂,那就判轻了。法律之规定了打母亲遇到了大赦还要砍头,却没有说咒骂母亲致母亲死亡应该怎么判决。
孔深之说:“夫题里逆心,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实在是不知道应该怎么翻译)所以杀伤咒骂父母,是法律不允许的。就算因为咒骂导致的自杀,也没有理由宽宥。张江陵虽然运气好遇到了大赦,也应该被判砍头。他老婆不是婆婆的亲生孩子,不需要和他负一样的责任。所以相信黄氏怨恨的也不是儿媳妇,可以改死刑为发配。这样的判决最能体现法律的公正。”
皇帝下诏,就按照孔深之的说法判决,吴氏免除了公开处刑。
故事出自南史孔靖传,深之就是他的孙子。这个故事旧集没有收录。
按:咒骂致父母死亡,比殴打致伤更为严重。所以不赦免非常科学。吴氏如果是被连坐的话,被赦免也有道理。不过吴氏和张江陵一起咒骂婆婆了,就算被判明正典刑也没有什么不妥当的地方。圣旨又为这套理论查漏补缺。
02
原文
宋孔深之为尚书比部郎时,安陆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缢。已值赦。
律:“子贼杀伤殴父母,遇赦犹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会赦,免刑补兵。”
江陵骂母,母以自裁,重于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用伤殴及詈科,则疑轻。制惟有打母遇赦犹枭首,无詈母致死会赦之科。
深之议曰:“夫题里逆心,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杀伤咒诅,法所不容;詈之致尽,理无可宥。江陵虽遇赦恩,固合枭首。妇本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意不在吴,原死补兵,有允正法。”诏如深之议,吴可弃市。出南史孔靖传,深之其孙也。旧集不载。
按:詈之致死,重于殴伤,不以赦原,于理为允。妻若从坐,犹或可赦,吴实共骂,弃市亦当。诏所以补议之阙也。
03
补
尚书比部郎:古代官名,主要负责起草各种官方文件。可以简单粗暴地理解为皇帝的秘书或者是办公室主任。
孔深之:是孔渊之,我不知道是我的这个错了还是我下载的这一版本错了。这个故事就是他的全部事迹。
04
感
我查了一下,现在我们对于这种咒骂致人自杀的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行为人的行为正当或者只有一般错误,那自杀的主要原因就是自杀者本人心胸狭隘,行为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责任也跑不了。)
第二种是行为人的行为超过以一般的范畴,也就是咱们常见的情节严重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第三种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就是为了引起自杀者自杀的,这种情况从严从重处理。
如果按照现在的这个标准,张江陵夫妇至少也是第二种情况。估计他们平时表现的就不太孝顺,那很有可能往第三种情况上靠了。就算够不上死刑,也绝对轻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