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译文
江南提点刑狱王长吉曾经上奏皇帝。南安军上犹县的和尚法端守肱,对于渔人来索要鱼钱非常有意见,于是直接污蔑他们是来抢劫的。和尚贿赂了县里的公务员,又集结了当地的里长,直接将渔人家一网打尽。渔人家四个人被杀,三个人被伤。他们将杀的人判定为强盗,上告官府。
验尸的县尉也得到了贿赂,将这些人被捆绑的痕迹隐去不上报。县官命令复查,但是县令已经年老昏聩,又被公务员欺骗。
但是最后这个案件还是真相大白,和尚依照法律判处死刑,其余的原地赦免。这是一个非常愚蠢的案子,我专门记载下来给大家看看。
诏令:县尉杖打脊背,发配道州。县令贬到文学担任参军。其余十五人发配广南。将和尚的私产补偿给渔人家。详情见祥符九年的诏令。
按:和尚诬陷渔人这个事,不是一个难以分辨的事。不过当地的公务员都太过散漫不予明察,还有那些奸滑狡诈的公务员助纣为虐,这才导致失态发展到不可挽回。
王长吉弹劾他们的罪过,虽然已经没办法挽回什么了,仍然比放任坏人要强得多。专门把这篇收录进来,供大家参考。
02
原文
江南提点刑狱王长吉等言:南安军上犹县僧法端、守肱,忿渔人索鱼直,诬以行劫,赂县胥,集耆保,掩捕其家,四人遭杀,三人被伤,以杀获劫贼告于官。县尉验尸,受赇,隐其縻缚之迹。县令覆视,老眊,又为典吏所罔。
本军劾得实,僧皆坐死,余当原赦。情理巨蠹,以其状闻。诏:县尉杖脊,配道州衙前;县令贬文学参军;余配广南者十五人。以僧私田给渔者家。见祥符九年诏令。
按:僧诬渔者,本非难辨,庸吏漫不省察,奸吏相与为市,故如此耳。长吉劾正其罪,虽已无及,然犹愈于纵恶不治。特着于篇,庶可鉴也。
03
补
提点刑狱:提点刑狱司的主管官员,是宋朝中央“路”一级的司法机构。可以简单粗暴地理解为省级司法单位。宋慈就曾经担任过京畿提点刑狱。
眊(mao,四声,茂):昏聩,糊涂。
祥符:北宋真宗时期使用的年号。
04
感
这一篇有诏令,对相关官吏进行了处罚。但是,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这确实是属于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了。
这个事死了四个人,但是却只有和尚偿命了。这四个人又不是和尚亲手杀的,他没组织就能直接杀了四个人么?
抛开这些事实不谈,一个县上,竟然让和尚这么一手遮天。随意炮制命案,构陷死罪,这还不够恐怖么?
糜烂至斯,甚为恐怖。
即便案情如此,县尉不过才是杖脊发配,县令也不过是被贬而已。死的人数都不对等,实在是令人齿寒啊。
不过这也已经是矬子里面的将军了。真实悲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