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译文
尚书任中正在主管益州的时候,眉州青神县的公务员光宝被强盗抢劫了。当地的里长说当天夜里只有雷延赋、雷延谊两个人没有在家,县尉就根据这个将二人抓捕归案。
县里分管此事的公务员王嗣对二人进行拷打,导致两个人死在监狱中。
后来,州里终于抓获了抢劫光宝家的强盗,一共七个人,这才知道雷氏兄弟是被冤枉的。
任中正就以这个事弹劾相关人员,王嗣等四个公务员都被发配到外地。还对雷氏兄弟家进行了相应的赔偿。
故事出自景德年间的诏令。
按:这个县尉如果想要逃避追责,就可能会抓捕无辜的平民,更何况是那些有嫌疑的人呢?只有负责案件的官员能够认真办案,禁止下面的人进行刑讯逼供,导致无辜衔冤而死。如果没有破案,也不逼迫下面的负责人破案,那就是万幸了。
这个故事可以让主管官员引以为戒,所以专门将这个案子收录了进来。
02
原文
任中正尚书知益州时,眉州青神县吏光宝家为盗所劫,耆保言是夜雷延赋、雷延谊皆不宿本舍,县尉即捕系之。县吏王嗣等恣行考掠,皆死于狱。
有顷,本州获劫光宝家贼七人,始知赋、谊之冤。
中正劾治其事以闻,王嗣等四人并配隶他郡,而优恤被枉之家。见景德中诏令。
按:县尉苟欲逃责,亦或捕系平民,况其事迹涉于疑似。惟听者宜察耳,不当容吏恣行考掠,使负冤而死也。以未论决,而贷长吏,亦云幸矣。此可为典狱之鉴,故特着之也。
03
补
任中正:北宋官员,官拜礼部尚书。
耆保:和里长差不多。
县尉:可以简单粗暴地理解为县公安局长。
配隶:即流放。
景德:北宋真宗时期使用的年号。
04
感
这是我们第二十六个故事,因为冤案被处理的官吏屈指可数。但是这个故事讲的就是处理官吏的事情。郑克说的对啊,这种事,就应该引以为鉴啊。
郑克把所有的宝都压在官员的节操上面,这就很难了。因为有好官自然也有怀官,还是只有制度能够保证下限。
如果只要是有冤假错案那么就直接向负责案件的人进行追责,至少也像这个案子这样发配。这样一来,就算没有高尚的节操,也会畏惧刑罚,从而认真破案。
不过郑克也提到了一个问题的关键,那就是如果案子破不了怎么办?
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这个就不是郑克能够解决的问题了。莫说郑克,现在的我们也很难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