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译文
高防最初跟着周世宗混,在主管蔡州的时候,下辖百姓王某被抢劫。官府一共抓到五个嫌疑人,据说是认证物证具在,马上就要判死刑了。
高防怀疑这里有被冤枉的,就将赃物取出来检查,召唤苦主问道:“你丢失的衣服就是这一件么?”
“就是这件。”
高防就找人来测量苦主的尺寸,发现苦主的身量和衣服对不上号。
这时候死囚们才开始喊冤。高防问道:“为啥就这么认罪了?”
“实在是扛不住刑罚,还不如脖子上来一刀痛快。”
过了几天,终于抓获了真凶,这五个人终于被无罪释放。
高防在本朝官职尚书左丞,这个故事就出自他的传记。
按:高防复查案件用的方法,和许宗裔检查证据的方法是一样样的。
原本应该是证据的衣服并不是真正的证据,然而,如果这件衣服和苦主的身量都一样又该如何呢?所以只要有不合情理的一点,就算有证据而且证据都非常契合案件,也不宜就武断的做出判决。
雍熙年间,邵晔在蓬州当参军。蓬州的知州杨全经常率性而为不听劝诫。
蓬州有十三人被诬陷为劫匪,按照法律应该全部处死。
邵晔调查发现他们都是被冤枉的,就请杨全复查案件。杨全不为所动,直接先拉出两个人行刑,剩下的都关押起来。
第二天,终于抓住了真凶。
杨全因为这个案子被革职称为平头百姓。邵晔被赏赐绯鱼,提拔为光禄寺丞。这个故事出自邵晔的传记。
景德年间,梁颢代理开封府尹的时候,开封县尉张易抓到八个盗匪。最后将这八个人判了流放。
结案以后,终于抓获了真凶。
御史台知道了这件事,就弹劾相关工作人员,导致工作人员全部被追责贬职。
这就是只看证据,不管情理,快速判决导致的。因为证据可能不是真实的,只有按照情理推导,才不至于行程冤狱。判案人员一定要好好参考这些案例,一定要谨慎小心。
02
原文
高防,初事周世宗。知蔡州时,部民王为贼所劫,捕得五人,系狱穷治,赃状已具,将加极典。
防疑其枉,取赃阅之,召问:“所失衫是一端布否?”
曰:“然。”
防令校其幅尺,广狭不同,疏密有异,囚乃称冤。问:“何故服罪?”
曰:“不任捶楚,求速死耳。”
居数日,获其本贼,而五人得释。
防后事本朝,终于尚书左丞。见本传。
按:防校布事,与许宗裔验赃术同。然所获衫本非真赃,若其不幸而疏密、广狭如一,则奈何?苟于情理有可疑者,虽赃证符合,亦未宜遽决。
●雍熙中,邵晔谏议,为蓬州录事参军。知州杨全性率而悍,部民十三人被诬为劫盗,悉置于大辟。晔察其枉,白请再劾,不听。乃取二人弃市,余械送阙下。
翌日,果获正盗。全坐削籍为民。晔赐绯鱼,授光禄寺丞。见晔本传。
●景德中,梁颢内翰知开封府时,开封县尉张易捕盗八人,狱成,坐流。
既决,乃获真盗。御史台劾问得实,官吏皆坐贬责,见当时诏令。
此乃但凭赃证,不察情理,而遽决之者也。盖赃或非真,证或非实,唯以情理察之,然后不致枉滥。可不鉴哉!可不谨哉!
03
补
高防:五代十国时期到北宋时期的官员。北宋时期,他出兵压制吐蕃,迫使其献出渭河以南伏羌土地。这是唐朝中后期以后中原朝廷第一次在陇右收复土地。
周世宗:即柴荣,五代十国时期后周第二位皇帝。
雍熙:北宋太宗赵光义时期使用的年号。
邵晔:北宋官员。他本来可以被征召出仕,但是却非得考进士,终于考中。
大辟:我国古代的五刑之一。最初就是斩首,后来就泛指死刑。这死刑和死刑还是有区别的。
绯鱼:指绯衣和鱼符。所谓绯衣就是红色的衣服,鱼符就是鱼符袋,是一种装饰。官员穿什么衣服和佩戴什么鱼符都是有严格规定的。
景德:北宋真宗赵恒时期使用的年号。大名鼎鼎的景德镇的出处就是这里。
梁颢:北宋状元。这位爷在景德元年权知开封府,六月就得急病去世了。
04
感
从咱们的角度来说,断案还是得看证据。因为证据是死的,对死的证据操作空间相对的小一些。但是这个所谓的“情理”可操作空间就很大了。
这几个故事里面的问题都处在所谓的“证据”并不是真实可信的“证据”。
第一个案子,衣服不是苦主本人的衣服,所以这衣服看上去是证据,其实并不是证据。后面两个直接没说证据什么事了。所以,问题不是出在按证据判案,问题还是处在没有将所谓的“证据”验证真伪。
如果每个怕男人都能像高防一样把证据的真伪都确认一下,那么冤假错案也是会大幅度减少的。
另外,我个人认为,我们大多数人都不是坚定的“法制”拥趸。就是说,要有法律,但是不能只有法律。但是,还是像上面说的,没有规则的那部分,可操作性实在是太强了。还是按规矩来对大家比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