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你们还记得我们之前讨论过的“洞穴奇案”吗?接下来,我分享一下我对于这个话题的延续思考。
其实我一直都是支持“抽签式的杀一救百”的。当我跳到了辩题的对面立场之后,它让我不得不更加深入、更加全面的,去挖掘和思考这个案例,它让我不能够仅仅止步于自己的直觉,而是说也要不断地挑战自己的直觉,挑战自己的价值观,翻来覆去地一层一层的去想。
当然有很多问题我到现在仍然没有答案,我只是跟你分享我的思路,我们可以一起去思考,也给你留下一些开放性的问题。
我觉得,认为“幸存者(也就是杀人者)有罪”的那一方,他们是有三个理由比较能够说服我的。
杀人者有义务尝试不同的选项
第一个理由是,这些杀人者他们有义务去尝试不同的选项,这个我是真的相信。当然在辩论的时候,这个案例的设定就是让你不能去挑战这个,不能让你去想“万一吃手吃脚也能活,干嘛要吃人”。
我个人认为,这个游戏设定里确实可以去挑战这个。为什么?首先这个“洞穴奇案”是一个思想实验,它本来就是一个设计出来的、一种虚构的案例。它最开始是由著名的法学家富勒提出来的,他的书里面本来是写有一个人被杀,四个人被审判,他以五位法官的判词去反映五种不同的法哲学流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