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领域和德的领域之间的区别是很重要的,德国古典哲学实际上是和在他之前英国的个人主义不一样的地方,德国古典哲学也把他翻成个体主义,注意区分公共个人和。私人个人。
前者法的领域,涉及的是公共个人作为一个在社会当中活动的一个行动者,后面德的领域,恰恰是比较更多的是涉及到的私人的一个事情,我对父母的态度,那纯粹是一个私人的事情,法律是无能为力,法那法律也不会去管。
康德是在这方面也相当做出了相当了不起的贡献。这两个领域的区别是重要的,为了要有德,我的行动必须是为了别人,对别人有好处,字很难用。因为讲好处,往往我们会把他理解为利益,我必须为了别人的善我去行动,是为你好,你做了这件事情,你应该自己坦白了,你的良心和道德上你都可以得到安慰,我们假设为你好,更多的是从道德德性的角度上来讲,为你好,我们说我这是为你好,我劝你去把事情讲清楚,是为你好。
是好事,在意义不是说,我为你做这件事情是为你努力,不是,我们如果是有德,我们为别人我们行动,对别人来说必须是为他好,来为他善而行动,对自己行动是为了自身的完善,我孝顺父母,不是为了报答父母,如果,跟父母之间是有存在一种交换关系,这是非常不好的,根本就不德了。
而且我做这样的事情,我只是为了我自我的完善,我的人性通过这样我变得成熟变得完善,我只不过是这样,首先涉及的是自己。“为他人的善而行动,为自己的完善而行动”,背后都是透露了把自己把他人都当目的,只有把自己的把他人都当目的,才会这样来理解,我为什么要做一个道德行为,所以,实际上正是这样的一个目的,他对我们才会有这样的一种要求。你做这样的事情,对你而言是为自身的完善,对他人而言是为了他人的善,说是有利,是我为了自己有很多的心理上的解脱,或者怎么样。
但是,在法的领域里面,康德一再指出,我为何要做我所做之事无关紧要,不讲目的跟目的动机没关系,只要我不犯法,只要我不侵犯别人的权利,一切都OK,法律也不会说我你动机怎么样,法律不问动机的,在法律事物当中动机无关紧要,我完全可以是被迫这么做的。
你被迫这么做,守法公民,但是,康德说要搞清楚一点,履行道德义务不可能使你获得道德价值。这一点要清楚,你只不过是说,你符合了他的要求,但是,你不一定符合要求。
也就你只要符合要求也就行了,也就OK了,领域的确问你出于什么目的,是怕惩罚他犯法,还是自己有一个沽名钓誉,那不管的,你是出于什么动机去遵守法律,你就是一个合法公民。
但是,康德会说,要从德性的领域来衡量,道德价值对你来说是谈不上,你只不过是尊重法律,你只不过是为了了却义务,我没有办法,我们国家实行是18岁以上的男人都要服从兵役,我去我不逃,我在军队里面去混个两年三年
其实我是不愿意的,什么保卫我不保卫祖国,对我来说根本没办法,他不管,你只要去就行了,是在法权领域里面讲的,但是,在这里面绝对不能谈被迫,一谈被迫,你只要说是被迫,对不起,你就是一个无德之人,怎么能被迫。因为在领域里面,所有的要求都是建立在目的概念的基础上,要求我有某些目的。首先我把我自己当目的,把别人当目的,然后,正因为这样,在领域就要求自由的接受目的,而自由的是因为目的不是绝对的。但是,你对他不能够讨价还价,和你在法权领域里面对法律,不能讨价还价完全是两回事,因为把自己当目的把别人当目的,是你的先验自由决定了。
所以,你对这些目的没有人外加给你,也是你的先验人性决定了你要把自己当目的,也把他人当目的,而当然这也就意味着,你必须自觉自愿地接受这些目的,当然有没有不接受的?
有,康德会说那就是无德之人,我在德性领域里边,我们涉及到的是人的德性,我们谈的是一个德性问题,当然他都不排除你在经验世界当中坏蛋多了,乱七八糟的人多了,但是,我们现在要要求,在里面从原则上来讲,必须人是从德性的活动。
因此,他所有活动都是自由的,不能是被迫的,因为只有领域才真正体现人的先验自由。此外在德性领域里边,没有关于特殊行动的要求,就不会有一个具体的规定,法律有。18岁必须服兵役,这是非常特殊的一件事。
道德领域里边没有非常特殊的一件事情,跟给你规定非常特殊的要求,没有,只是一般的形式的原则。为什么要给你的道德的自我决定留下绝大的空间,你必须自己决定我怎么来改进字,怎么来完善自己?
怎么来改进自己,我必须自己来判断我最大的道德失败在何处。
所以,康德在地方领域里面,给你留下大量的自由的空间,而这样你你如何来决定自己的意见行为,尤其是在一些特别困难的忠孝不能两全,我们类似讲得特别难以拿捏的一种道德处境面前,还有对自己的行为的道德判断上,恰恰体现才是一个最好的体现你个人自由的一个领域。
领域他给你留下大量的空间,你可以尽情的表现你的自由,实现你的自由,跟法权领域完全不一样,领域讲的,规定说18岁要求服兵役,根本没有什么自由个自由的问题。
在这样的一个领域里面,我们怎么做,如何做,以及对我们的所作所为的判断权交给我们,他只是给我们留下了一些非常情绪化,非常一般化的原则。所以,康德的道德哲学,我们还要看到,他是一个比较非常精妙的一个东西,不能够把他简单化来处理。
而在法权里面问题就要简单得多,我只是在法律规定的以法律规定为红线,不约束他给我的规定就行了,OK了,我就是个好人,这两个领域的区分很重要。
康德的社会实践的概念,这是也是康德实践哲学当中的一个关键部分。
两个领域的区分,他进一步区分了简单的自由选择,和我们更为彻底的自由的意志能力。这两个关非常的关键,英文当中只有一个wil。
我去买水果,我买菠萝还是买西瓜,那就是一个没有WILL的问题,谈不上是有意志,那就是一个谁自由选择的一个问题。同样的我们去食堂打饭买什么的菜,这也是一个自由选择的问题。简单的自由选择,而自由意志,是康德实践理性中的自由。
康德在实践理性当中已经可以把理性和自由要合流了,要把意志和理性有合二为一,因为他了,理性在这里就是指为了一个自由意志,我们的自由使我们能够对自己提出目的和决定,实现这些目的最有效的手段,当然这是一个自由选择的事情。
他在于我们能够形成我们的准则,和根据实践法则和原则来评判,我选择的目的和手段是否合适,然而因为我们不依赖给予的目标和目的,完全自主的给我们一个法则,我们也有一个自由意志。
其实自由选择,也不完全是买西瓜还是买菠萝这样的一个选择。也有可能,我在现在这种情况,我要去帮助一个人。
他现在家里有困难,我是给他300还是给他500,以及我是通过借钱的方式给他,避免他自尊心不能接受,还是用其他的匿名的方式寄给他等等,这是手段,我完全可以。
目标如何帮助他,以及如何来实现目标,并且根据自己的准则和实践法则和原则来评判我这样的选择,包括对目的和手段的选择是不是合适,还是一个自由选择的问题,因为这里面还不具备绝对性。因为这样选择也可以那样选择,我可以选择给他300,也可以选择给他500,我可以选择当面交给他,也可以选择我匿名寄给他,或者塞在他的信箱里等等。
没有绝对性,是一个任意牌子,不要因为举的例子,产生误解,说简单是有选择,是不是完全日常生活当中,在道德事物上也有的,而且他必然会有的。有一个老朋友生病了,我是不是今天要去看,一个星期去几次,都由你自由选择。
但是,另外一方面,在康德看来,还有一种我们不依赖特殊的一些目标和目的,完全自主的就给我们一个法则,涉及到我们给我们的自我立法,这时他就是一个自由意志的事情。
他不仅能够形成我们的准则和根据准则来行动的能力,做的是要设立一个超越了作为我们评估标准的一个实践法则。也就是自我立法的问题,在涉及到自我立法的问题上,才谈得上自由意志。
我们在社会秩序中的行动,从道德上观点上看,只能被看作是表达了一个自由选择,而不是一个自由法的自由意志。我按时交税,我不隐瞒我的收入,我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包括王福斌或者怎么样。他们说在这样做的时候,也就是作为一个公共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