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在奖励条件的设置上要以明确外部行政奖励行为和内部行政奖励行为的界限为前提。设立针对与公务员职务身份密切相关的奖励条件, 以切实达到通过设定奖励条件激励公务员工作热情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的目的。并且尽量将考核条件加以细化、量化。以保证奖励的公平性, 避免“当奖不奖, 不当奖误奖”的情况出现。以保证立法精神从始至终都得到准确的执行。
另外可以制定常态化的考核奖励标准。例如, 美国联邦公务员每年会通过年度考核将公务员的工作成绩分为“优异”、“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通过这种考核每年会有约一半的人领取到考绩奖金。英国在每年也会将公务员的成绩以等次进行区分, 再将考绩结果提交给专门从事公务员考绩、晋升、奖惩的机构按相关法律进行奖惩。这种针对每一个公务员的奖励方式, 奖励的面更广、目标更明确, 也能够起到更好的激励作用。
第二, 我国公务员奖励的类型可以进行适当丰富。除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外, 还可以采取晋升奖励的方式。晋升奖励是一种既提高公务员职位又提高公务员薪金待遇的奖励方式。既包含物质奖励又包含精神奖励, 对公务员的吸引力非常大。此外还有诸如学习奖励, 给予公务员进修培训的机会, 可以为其在今后的职业发展上提供助力;假期奖励, 让工作效率高成绩突出的公务员在国家法定假期以外得到更多的休假时间。
第三, 在原有的奖励批准、授予程序上可以增加听取公众意见的环节或是听证程序。公务员履职情况的考核除了要求参考公务员管理部门的意见以外, 社会公众对公务员工作情况的评价也应当纳入公务员奖励的奖评过程中作为参考。在公务员奖励的评议过程中增加一个听取社会群众意见的环节, 有利于民众对公务员奖励活动的参与和监督, 更准确的反应公务员的实际工作成果, 更好地体现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意义。